• 关于协助执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判决办理郑百文股份过户事宜的公告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01-12-3 9: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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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1年11月29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本公司按照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协助办理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简称“郑百文”)股份过户手续。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阐明:“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股东的股份能否由公司通过一定的程序采取默示同意的方式予以处分。”“一般情况下,确认权利人处分其财产给他人应当根据其明示的意思表示;在特定情况下,法律规定也可以采取‘默示同意’即不明确表示反对的意思表述方式进行。”“本案中,要求郑百文的所有股东都采取明示的方式同意转让其股份,对于股东数以万计的上市公司来说是缺乏可操作性或效益性的。郑百文如果因此重组不成,将面临股票中止上市甚至破产的命运,一旦破产,公司债权人受偿率很低;公司债务清偿后,不再有剩余财产,公司股东的股票将分文不值而导致其严重受损,这将极不利于公司股东的实际利益。”“本案中,不能因某些股东的个人股权而妨碍整体利益。因此,针对本案郑百文的实际处境和情况,本院对郑百文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股东采取默示同意和明示反对的意思表达方式的决议》及《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东股份变动手续的决议》的有效性予以确认。”“郑百文及其董事会应维护包括本案八位股东在内的所有同意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68077名股东的共同利益。”为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确认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二00一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股东采用默示同意和明示反对的意思表达方式的决议》有效;二、确认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二00一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东股份变动手续的决议》有效;三、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和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董事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即按照上述两项决议之规定,完成股份过户手续。”
      本公司将根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的要求,按照郑百文二00一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做出的上述两项决议之规定办理股份过户手续,将郑百文相关股东持有的股份的百分之五十(50%),过户到山东三联集团公司名义下。
      特此公告,请托管郑百文股票的证券经营机构及相关人员,配合本公司协助执行上述司法判决。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早沟通。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00一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