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谈我国现代企业治理结构及其改进——访大鹏证券投资银行总部乐伟博士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06-2-10 12: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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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记者:学术界有一个共识,我国企业形态的转换已为现代企业构筑了基本的框架, 公司制企业要能真正健康运作,还必须有一套合理的企业运作的组织制度安排--企业治理结构,它是我们衡量现代企业的标准。这个共识在证券市场对上市公司的要求中也得到了充分体现。 
          乐博士:是这样的。近年来,一些证券界人士、经济学家在讲话中也较多的提到:上市公司自身的健康,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我国证券市场稳定的基石。中国证监会为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发挥现代企业制度功能,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1999年2月4日,中国证监会下达了《关于对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改制运行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调查内容是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重要依据。其中,最关键的两条是:人员、资产和财务是否与集团公司分开,是否独立运作;是否已建立、健全规范化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运作是否规范。2000年3月17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要求拟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股票发行申请前,均须由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辅导,辅导期限为一年,以保证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完善的运行机制。我认为,这是非常必要的。从我们接触的一些企业(包括上市公司)来看,有些只是完成了形式上的股份制改革,未能从观念上真正转变,企业往往把大部分精力花在利益和权利的分配和安排上,并未建立符合现代企业要求的公司管理框架。 
          记者:符合现代企业要求的公司治理结构的衡量标准是什么?我国公司制企业较为突出的问题是什么? 
          乐博士:我认为关键是要看董事会能否真正发挥作用。董事会的职能主要是对企业生产经营的战略规划、控制、指导和监督等,它所处的思考问题的高度需要科学的决策程序和机制的支持,需要听到不同的声音。我国较为突出的问题首先是权力过于集中,内部人控制仍较为严重。所以中国证监会把企业是否具备独立的运营能力作为企业改制调查的重点,把人员、资产、财务的独立(简称"三分开"或"三独立")作为核准上市的重要依据之一,它是与股份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化建设极度相关的。特别是在股份公司设立之初,是否实行"三分开"将直接影响公司组织结构建设的合理性与规范性,其中人员的独立又是组织建设的基础和企业规范运作的关键。一方面,人员的独立决定着资产的归属与财务制度的安排;另一方面,人员的独立性决定着公司薪酬的合理性与公司管治结构的合理。从《公司法》规定的管理授权层次来看,最高权力机关是股东大会,公司的日常决策机关是董事会,股东会、董事会均不能越级行事,只能在各自的决策范围内对公司施加影响。在这种管理授权结构与薪酬决定方式下,理想的状态是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层不能相互兼职,从而保证董事会与经理层各自独立的行为能力与分析判断能力。但这正是我国另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董事和管理层互相兼职,董事会主要是为了满足法规要求而虚设的,并不能真正执行其职能。有些企业由于国有股占的比例过大,权力中心集中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董事长由其指派。实际上,通过董事会的决策机制,保证了国有控股地位,政府仍具有控制和操纵企业的能力,公司的公正性、透明性很难得到保障。 
          记者:针对上述问题,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董事会的组织结构是否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乐博士:在上市公司方面,有一些强制性的措施,如1999年5月6日,中国证监会再次发出了《关于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的通知》,再次强调了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必须在人员、资产、财务上严格分开。通知中明确指出: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专职,总经理在集团等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副总经理、财务主管和董事会)必须在上市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而对于国家公务员在股份公司中的任职资格,《公司法》则在第57条与第123条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这是防止政企不分的有效手段之一。但有一些矛盾和问题有其历史和政治的原因,硬要将这些企业按西方或民营企业的模式改革决策程序是不可能的。如在审批制条件下,上市公司多是国有企业,主要是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各级政府层层推荐的,有一些遗留问题;再如国有的投资管理公司,也不可能撤消,仍要由他们代行管理国有企业的职能,他当然有权力按照他们的标准和要求指定和选派董事长、经理人班子。如何完善这类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还应从具体情况出发,从经济学、行为学等角度来探讨和研究。我想重要的是在决策层中引入平衡机制,规范组织结构的建立。比如在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情况下,在董事会中应树立另外的中心,拥有相应的否决权等。为了防止母公司董事兼任下属股份公司经理情况下的角色冲突, 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严格的回避制度,同时在操作上应把握三点: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股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份公司经营管理层不得在母公司双重任职;在股份公司内部,兼任经理、副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一半。 
          记者:美国、英国等许多西方国家在公司治理结构的探索中,最终以提高外部董事(也称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重,充分发挥外部董事的作用作为完善治理结构的归宿。重新认识外部董事的真正作用,并增加一定数量的外部董事,能否成为将来我国企业治理结构的发展方向? 
          乐博士:美国1000家大型企业的外部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为67%,英国约30-40%,这说明外部董事在治理结构中的积极作用已被肯定,这也是自80年代西方企业开始重视和研究公司治理结构以来,经逐步实践而总结出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逐步引入足够数量的高素质的外部董事,也将成为我国公司制企业董事会构成的发展趋势。同时,它也是弱化我国企业内部人控制能力,增强经营决策的公正和客观性的有利工具。这在我国《创业企业股票上市规则的咨询文件》中已初显端倪。该文件明确规定,作为到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条件之一,创业企业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应有两名独立董事。对独立董事地位的认可,将保证其独立的决策和分析、判断能力的真正发挥。 
          记者:外部董事是如何履行其职责的? 
          乐博士:国外董事会的治理结构是通过设立专业委员会,由具有专业知识背景和资深经验的独立董事担任各专业委员会的主席来强化外部董事的责任,以达到权力均衡和专业化管理水准。在公司的章程中已明确规定各专业委员会的权力,董事会必须按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执行董事会的议事日程。董事长根本没有权力左右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另外,公司通过公开透明、信息披露等措施来监督专业委员会责任的履行,如公开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工作流程、主席(独立董事)的个人资历、工作业绩等。有时侯,董事长仅是一个召集人,其它的工作则由专业委员会完成。 
          记者:我国的内部人控制主要是由国有股股权的集中进而权力的集中而导致的。为了降低股权集中度,并保持对公司员工的持久激励,有些企业已在进行员工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计划,目前我国是否具备相应的政策法律环境支持? 
          乐博士:降低股权集中度是我国企业治理结构改革的一个大趋势。同时,现代企业相当注重对内部员工的激励,并将员工看作公司的财富和资源,特别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与技术人员,更是公司财富之源,所以股票期权计划越来越受到重视,如微软公司就是依靠期权激励造就了成千上万个百万富翁。对于一家刚成立不久的股份公司,应该开始认真考虑这种双赢的计划安排。根据我们的分析与判断,实施股票期权方案的政策法律环境正逐渐成熟: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并不反对公司进行股票期权的试验,甚至鼓励进行这种尝试,武汉、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均已进行了试点,特别是近期我国几家国有大企业海外上市中均考虑了股票期权方案,如中国联通、中国石化等;估计在今年的《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过程中,极有可能出现针对股票期权实施方面的具体规定;实行股票期权是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与维护公司员工稳定的重要手段,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在进行这方面的准备,他们也需要政策上的支持与保证。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来临以及国内外企业间竞争的加剧,维护我国企业健康成长的环境必然成为我国政策制定的基本出发点。 
          记者:股票期权设计计划主要考虑哪些因素? 
          乐博士:股票期权计划包含的内容有:股东会的授权与董事会的选择、获授人员的确定、股票期权行权所需股票的来源、股票期权的授予和行使权、期权的授予时机和数量、期权行权价的确定、行权时间表、对股票期权计划的执行与管理等。股票期权设计中的难点之一是行权股票的来源,行权股票的来源不同,相应的设计思路也会各异。我们按照期权的股票来源将它基本分为:通过公司首次上市实施股票期权;通过增发新股获得行权股票来源;通过赠与转让取得行权股票来源;依靠外部代理人实施股票期权计划;虚拟股票与股票增值权计划。相对于其它方案,虚拟股票与股票增值权计划最为简便易行,操作上无任何政策和法律上的障碍,而且不仅适用于上市企业,也适用于非上市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