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国企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06-2-10 12:07:00
    文章录入:网友(None)
  • 近年来,国有企业在经济案件诉讼中败诉的比例越来越高。从对审理涉及国企案件较多的法院的调查情况看,凡国企作为被告的经济案件,国企败诉率平均高达80%以上。国企败诉率如此之高,其直接原因是什么?深层原因又在哪里?最近,笔者就此问题对百起国企败诉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

    败诉的原因

    一、因欠贷而败诉。这是国企败诉的最主要原因,这类案件共有69件。这些案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共性:贷款的数额大,从几百万元到几亿元不等;借款的用途广,或为引进技术,或为更新设备,或为转换产品,或用于扩大生产规模;欠贷的时间长,从几年到十几年不等;欠贷的原因集中,主要是由于贷款项目不成功,造成企业经济效益低下甚至亏损,以至无力还债。另外是拖债、赖债、逃债现象普遍。

    二、因随意担保而败诉。担保的随意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对设置担保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知之甚少或一无所知就敢于担保的盲目型担保。二是不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见有利可图就愿意担保的利益驱动型担保。如,有的国企为私营企业、个体经营户甚至“皮包公司”担保。有的为吸引外资救活企业,无偿向给自己部分出资的“三资企业”提供担保。三是碍于情面的人情型担保。四是迫于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领导的压力,被迫为困难企业担保的行政指令型担保。如某企业被迫为数家困难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总金额为7500余万元。五是有的企业领导私心作怪或为了讨好上级以求升迁或为了拉关系办私事,慷企业之慨。

    正是由于提供了这些担保,一旦被担保方无力还债,提供担保的企业便被卷入诉讼中,替他人还债。

    三、因管理混乱而败诉。管理混乱表现为,一是管理制度的混乱。在财务管理上账目不清,支出、结余心中无数;在销售环节上,结算手续不全,发货单据丢失;在公章使用上,擅自出借;还有合同文本丢失,到期债权因不主张权利而超过诉讼时效;二是企业人事制度有缺陷。表现为用人制度不健全或用人不当。如青岛某建筑工程公司招聘社会上的闲杂人员任负责人并授之以公章,使其得以打着企业的幌子四处招摇撞骗,使公司卷入大量的经济纠纷中。

    四、因合同法意识差而败诉。这类案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君子协定”、“口头协议”仍然存在。这种情况集中体现在购销、加工承揽、建筑工程承包、借贷等案件中,轻信一方许诺,不订立书面合同,诉讼中因提不出确凿的证据而陷于被动;二是合同不合法或不规范,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由于不懂得相关法律政策,所订立的合同内容全部或部分违法,使合同丧失了法律效力。还有些合同的条款欠缺,意思表达含混不清,责、权、利约定不明等;三是无力履行、无意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无力履行,如有些国企对自身的经济实力和履约能力估计不足,所签订的合同终因无力履行而违约;无意履行,即故意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签订的合同具有欺诈性。如收了对方的货物后,有能力付款而拒不支付,不正确履行,即不严格按合同办事,不能很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或履行义务。如,明知对产品质量有异议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提出,但有些企业既不提出又不交付货款,待成了被告,方提出货物质量有问题。

    暴露出的深层次问题

    一、国企高负债现象已具有普遍性。导致国企高负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微观机制的问题,也有宏观管理的弊端,但归根结底还是体制的问题。这些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主要是靠政府信贷来推动的,如生产经营、扩大再生产等都靠贷款,新创办企业的资本金基本上也是靠贷款,甚至企业发不出工资也要找银行贷款。在这种经济发展模式下,企业高负债是必然的。

    二、企业改制中逃债现象严重:不认债,新官不理旧事;躲避债务,多头开户、公款私存;分立不分债,企业实行“母体分解”后,采取“金蝉脱壳”办法,将绝大部分有效经营资产划走,有意悬空银行债务;破产逃废债,在企业破产清算中,对资产高值低估,随意宣布银行的贷款抵押无效。如,某县级市共有156家企业参与改制,涉及银行贷款5.2亿元。其中,有37家因利用“母体裂变”形式逃废银行债务高达1.48亿元,欠息4080万元。

    三、缺乏市场观念和科学论证,盲目投资。对市场缺乏了解,信息不灵,经营方向不明从而导致产品开发的盲目性和盲从性是不少企业存在的弊病。如,青岛市某企业原是一个效益不错的单位,前几年为扩大经营规模向银行贷款上亿元,后因产品市场发生急剧变化,产品销路不畅,造成滞销积压,亏损严重,无法按期还贷。

    四、企业领导班子现状不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少国企领导班子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有观念陈旧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没有能力把企业推向市场的软班子;有面对困难精神不振,畏缩不前,单纯等、靠、要的懒班子;有领导之间不团结、内耗严重的散班子;有贪污、受贿严重以权谋私的坏班子;还有主要领导独断专行,造成严重决策失误,不发挥集体作用的家长式班子。

    五、产权主体虚置,产权边界模糊,造成国家与企业间不对称的责权利结合。往往有权利的没责任,有责任的没权利。当企业正常经营时,政府部门可以指手画脚,当企业经营不善时,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经营者都不承担最终责任,最后的结果只能是国家承担无限的风险和责任。

    六、产权关系模糊不清,导致政企不分。在政府方面表现为行政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职能不分。在企业方面表现为所有者代表权与经营权不分。其结果,常常以行政权非规范地干预企业,所有者代表追求的资产收益和资产增值目标,往往被行政管理者的多重社会目标所“淹没”。

    标本兼治刻不容缓

    国企存在的这些问题,既有体制上的原因,更有人为的因素。它的存在和发展,必将严重阻碍改革的顺利进行。一些国企的败诉,虽然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但重要的是给这些企业的负责人敲响了警钟。在谈到国企应该怎样在改革中求得生存和发展的问题时,他们颇有感触地说,当务之急是迅速遏制企业法制观念淡薄、管理混乱等问题的发展、蔓延之势。与此同时,国家的治本措施要尽快到位,标本兼治才能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