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创业企业可优先考虑的员工激励模式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06-2-10 12: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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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我司是一家正进行改制拟在国内创业板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现在我们想在设立股份公司之前安排一定比例的员工持股,但不知采用什么样的形式比较好,并且不会影响上市?
      回答:
      分红权和期权结合的方案介绍
      分红权和期权结合即是由股东将一定比例股权的分红权(收益分配权)奖励给员工,员工在一定时期内可以获得这部分股权的分红,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个时间或未来某个期限内,员工可以以事先约定好的价格购买该部分股权,从而完成从分红权到认股权到完整意义上的股东权的过渡。
      员工开始享有的分红权其实质是一种奖励的形式,是指经营管理者完成或超额完成规定的经营目标而获得的奖励,享有收益分配权,不享有所有权。由企业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根据企业的规模、成长性、资产质量和效益水平确定企业的经营目标及奖励标准。
      员工享有分红权的股权部分可以在某种条件下转化为认股权即期权,企业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定比分红权比例数量多或少的期权,也可以不固定股权比例,只设定比例区间,根据实际工作业绩再确定具体的股权或股份数额。对于拟上市公司,一般授予经营管理者的股份期权总量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原有总股本的5%和流通股的10%。
      分红权和期权相结合的意义
      大多拟在国内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便是以人为本,因此建立起一套以不影响上市为前提的员工激励机制成为大多企业在改制时首要达到的目标。本人认为分红权和期权相结合便是符合创业企业家们目标的一种员工激励方式。此种股权设计不涉及到股票发行、股票预留、股份回购、增发新股等法律障碍,也不存在任何影响上市的政策风险,并且将员工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结合在一起,可通过不固定股权比例、不固定分红比例等多种灵活的方式对员工真正起到激励的作用。
      分红权及期权的权利人
      高管持股可以以自然人直接持股的形式,但人数不宜众多,但分红权及期权的人数则不受此限。一般来说,企业可以将中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及对企业有贡献的员工,甚至是全体员工(不固定的范围)设定为分红权和期权的权利人。
      分红权及期权的股权来源
      由于受到现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限制,建议分红权及期权的股权由企业的所有现有股东或主要股东按照股权比例同比例或一定比例承诺出让,待期权行权时(发起人股份需要三年以后)再做股权转让。
      期权的行权价格、时间
      设计期权的行权价格应以行权当时的每股净资产为定价依据。设计期权的行权时间一般在股份公司设立三年后,期权的有效期从股份期权授予日起开始计算,原则上不超过8年。
      激励方案设置时机
      企业可以在引进战略投资者时便同时考虑员工持股安排,待设立股份公司时或成立以后再进入实际操作阶段,此方案设置可行性的前提便是股东的同意与承诺。
      需要完成的有关法律文件
      完成上述员工激励方案,至少需要完成以下法律文件:关于员工持股方案的董事会决议;资产评估(如需要);股东大会或有权机构的批准;有关国有资产部门的确认或批准(如需要);经营者分红权及持股的管理办法;经营者持股管理细则;经营者持股或员工持股管理机构条例;企业与员工的有关协议;股东的相关承诺;股权转让相关文件等等。
      国有控股的创业企业需注意的问题
      国有控股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成长性较强的企业,也可以设置分红权和期权,但要特别注意的是,分红权的来源要从企业国有资产增殖部分拿出来,即企业是以盈利为前提的。另外,国有股权转让的价格应不低于当时的每股净资产,避免出现国有资产流失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