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收筹划能否成为阳光行动?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06-2-10 12: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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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收专家说:合法的税收筹划有着旺盛的生命力 

      管理部门认为:避税行为如果不有效遏制,就像生态平衡遭到破坏 

      ABC公司节税方案 

      ABC公司2000年实现利润较1999年增长了54.6%,而所得税却增长了101.6%。所得税的增长比例明显超过了利润的增长比例。从中可以看出,ABC在所得税方面急需进行节税筹划,以实现其节省税金的目的,从而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大的资金来源。 

      节税要素分析:要减少纳税额,有三个途径: 

      一是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减少收入总额。这里面有两个矛盾:其一是减少收入总额是减少了税收,但更减少了利润,这是企业不愿意看到的;其二是企业的收入总是不断增加的,减少收入是不可能的。所以在收入方面的节税理念是:积极增加收入,尽量延缓收入计入下一个纳税期。 

      二是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增加准予扣除项目,也就是增加可以冲抵收入的费用成本。这是企业可以运作和筹划的,所以这里的节税空间较大,也是企业所得税节税筹划的重点。 

      三是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降低税率。这不是企业的主观意愿能够达到的,但是可以筹划,也存在节税空间。 

      ABC公司收支及其税收分析: 

      ABC公司在2001年4月将直属的业务部门分离出来,成立D子公司并准备在2002年上市。这样,ABC公司就成为一个不做业务的管理层,其收支结构与以前发生了很大变化,现列示如下: 

      收入项目: 

      全资控股子公司按税后利润的50%上缴的利润; 

      非全资子公司按投资比例取得的分红; 

      投资证券收益; 

      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支出项目: 

      上缴集团公司的管理费; 

      固定资产折旧费、摊销费; 

      本部职工的工资、奖金、差旅费; 

      驻外机构经费; 

      其他费用如审计费、商会会费、会议费和离、退休干部费用等。 

      由于收入来源渠道减少而支出项目没有相对减少,2001年ABC公司总部出现了亏损,总公司和子公司又是分别纳税,这就可能会导致总公司的费用不能完全进入税前,虽然总公司的亏损可以与子公司上缴的利润对冲,实行差额计税,但由于总公司从子公司取得的是税后利润,总公司的费用没有进入第一道所得税的税前,所以总体的纳税结果是不一样的。现用具体的数据进行比较。 

      假设ABC公司本年度的亏损1000万元,D公司本年度的利润2000万元,试以两种情况分析: 

      (1)总公司的亏损不在子公司的税前扣除 

      子公司应缴税金=2000??3%=660万元 

      总公司从子公司分得利润=1340(税后利润)??0%(股本比例)=1206万元 

      总公司应缴税金=(1206分红-1000亏损)??3%=67.98万元 

      整体纳税=660+67.98=727.98万元 

      (2)总公司的亏损(费用)在子公司的税前扣除 

      子公司应缴税金=(2000利润-1000亏损)??3%=330万元 

      总公司从子公司分得利润=670(税后利润)??0%(股本比例)=603万元 

      总公司应缴税金=603??3%=198.99万元 

      整体纳税=330+198.99=528.99万元 

      第二种方式比第一种方式节税=727.98-528.99=198.99万元 

      (3)节约的原因分析 

      将1000万元亏损计入子公司税前,为子公司节约330万元税金 

      按照差额缴税法,总公司将1000万元亏损计入总公司税前,自己多缴税金为[603-(1206分红-1000亏损)] ??3%=131.01万元 

      整体节约:330-130.01=198.99万元 

      由于2001年D公司享受免税优惠,所以该年度整体纳税没有多大影响,但是在没有免税优惠的年度,这个问题就应引起重视,应该考虑通过调整公司内部支出结构来合理节约税金。 

      应税所得多出1元钱,就可能导致多交几千元的税。按照国家的税收政策,应税所得3万元以下的,适用18%的比例税率,在3~10万元之间的,适用27%;如果超过10万元,则要按照33%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如果一个纳税人的应税收入恰好是10.0001元,就要因此多交6000元的税。10万元,被称为“税收临界点”。显然,如果把应税所得正好控制在临界点以内,就能达到节省几千元税收的目的。 

      一家建材公司,有可能以供料为主,这就要交营业税;如果以销售为主,就要交增值税。建材公司的加价加到多少,对上交增值税合适,对下交营业税合适,这也是税收临界点。税收筹划师所做的,就是测算这个临界点,设计税收模型,公司在注册时,就可以据此选择组织形式和经营范围。 

      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葛长银以上述两个简单、有些极端的案例告诉记者什么是税收筹划:“税收筹划对税收方案进行优化选择,是一种事前行为,比如产品的定价、选择低税区成立公司等。最重要的,节税是根据国家税收的政策导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是合法的。”照葛长银的理解,“税收筹划”正在破土而出,行业特征日渐明显。 

      当税收监管的弦越绷越紧,企业偷逃税的违规成本正在加大,急于节省开支的企业,不得不把眼光转向合法的税收筹划 

      在交了大笔的税金或者因为偷逃税款在法律面前碰了壁之后,一些企业才意识到税收原来还需要筹划。在记者看到的一个筹划案例中,一家公司利润增长了54.6%,而所得税却增长了101.6%。所得税的增长比例明显超过了利润的增长比例。而仅是针对这个所得税项目的节税方案,就使得这家企业节约税金198万元。尝到甜头的企业很快就意识到了税收筹划的必要以及筹划的空间,企业对税收筹划的需求开始逐步显现。 

      急于拓展业务渠道的中介——税收筹划机构,也因此找到了新的利润增长点。波利瑞斯国际投资顾问公司CEO周丽霞说,波利瑞斯是在为企业做投资顾问时,才感觉到税收筹划的重要性,而真正切入到“税收筹划”业务,是从给企业整理乱账开始的。投资前需要注册什么样的企业;外资采用什么样的合作方式才能享受到税收优惠,企业在运营过程中,究竟能合理合法利用到哪些税收政策,这对一个企业来说显得日渐重要。实际上,绝大多数企业都想规范经营。在波利瑞斯接触到的公司中,往往由于财务人员、管理人员对税法一知半解,账目混乱,造成漏税。而这些公司在整理乱账之后,还是乐于补齐税收,然后转入规范运作、规范经营。 

      税收筹划被关注的另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是税收征管力度的加强。年初,美国的《福布斯》富豪榜引发了中国的“查税风暴”,7月,刘晓庆因涉嫌偷税被捕入狱算作是这场税收风暴的一个小小高潮。10月15日,新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即将启用。当税收监管的弦越绷越紧,企业偷逃税的违规成本正在加大,要节省税收开支,企业不得不把眼光转向合法的税收筹划。此外,一些规模慢慢扩大的小企业,也开始寻求规范的税收运作。 

      提起税收筹划,人们很容易联想到“避税”,当一种环境不再适合生存,“避税”便拐了一个弯,从原来含混不清的道路上拐到正道上来了。葛长银不认为“税收筹划”是在“避税”的土壤上成长起来的,尽管二者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税收筹划其实是个舶来品,20世纪90年代从西方引进的。在一些国家节税的观念相当普及,正如节水、节电。成熟的税收筹划往往是,做任何一个项目报告,首先考虑到税务问题,把税收放到一个很重要的地位。至少目前,国内的项目报告还很少考虑或者只是粗线条的考虑税收。 

      税收筹划的概念在学术界首先引进,其后一些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开始关注。一些论文发表出来,会计师、税务师是为自己代理的朦胧的筹划行为找到了理论依据。在日趋激烈的事务所的竞争当中,税收筹划为其拓展了一条业务渠道。 

      大家固有的想法是:“少交税”就是挖社会主义墙角。事实上如果符合税法的导向,将税法的优惠政策使用齐全,对整个经济建设来说是非常有利的。一些事务所、理论界的专家们,在吃透税法以后,就会知道税法怎样使用,当然,守法是一个大前提。但是,一些企业不去研究这方面的问题,很多的优惠政策没有享受到。这就出现一个问题:企业的行为与国家的政策导向没有配合上。企业不想交税,又想省钱,从而导致一些企业蛮干,不交税、少交税。现在做税收筹划的企业,守法意识都比较强。“如果我们将一个处于33%所得税税率地区的企业,迁至适用15%所得税税率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就可以节约18%的所得税。这样,国家是少收税了,但是,从事高新技术产业是国家税法鼓励和倡导的,从长远的观点看,在高新技术产业的推动下,经济发展了,国家的整体税收就会增加。”葛长银如此解释合法节税的精神。 

      9月末,由葛长银及其税收筹划课题组编著的国内第一本《合法节税实务指南》出版。仅在几年前,市面上还充斥着《合理避税宝典》、《如何合理避税》之类的书籍。“合理”与“合法”,措辞之差,不知是否预示着合法的税收筹划的生命力。 

      面对税收筹划朦胧而旺盛的市场需求,筹划人员整体素质高低与市场运作规范与否决定着这个行业将来能否长大成人 

      周丽霞对刚刚显山露水的这一行业报以厚望:“《税收征管法》关于税务代理的有关规定,实际上已经给了税收筹划者发展空间,台子已经搭好,剩下的就是纳税人与代理人之间如何唱好这台戏了。”在为企业做整体投资顾问时,她把税收筹划作为很重要的一部分。但是,在税收筹划这一概念刚刚露出尖尖角,一切供应和需求尚且模糊,真正对税收筹划有明确需求的很少,100家企业中,恐怕有95家没有税收筹划的概念。较早觉醒的一小部分企业,多数属于民营企业。而且到目前为止,所做的这些筹划,恐怕还不能称得上真正的筹划。更具规模、更系统、更深层次的筹划,还有待于纳税人与筹划者的共同努力。 

      尽管一直热衷于税收筹划,但葛长银正式有意识的操作税收筹划,也只是在去年研究生开税收筹划课。作为研究课题,葛的课题组目前为几家企业做筹划。在筹划的过程中,企业的需求意识才变得明晰。今年7月,葛长银去云南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时,该公司已经设立了税务科。而对于云南力量,税收筹划的概念是4月底葛在为其做整体发展战略时刚刚导入的。葛90年代初下海任某公司的财务总监,1997年回到大学任教。凭借在企业中摸爬滚打的经验,他意识到税收是企业与国家联系的唯一纽带,这是所有关系的焦点。 

      尽管刚刚揭开面纱,一些走在前头的税务师事务所已经开始大大方方地“吆喝”着做生意。据报道,日前开通的“武汉税务代理网”就公开设置了“税收筹划服务”专栏,主办这一网站的江城税务师事务所连日来“接单”不断。 

      管理层显然已经了解和感受到税收筹划旺盛的市场需求和强劲的发展势头。国家税务总局反避税处处长苏晓鲁曾表示,从事税收筹划的专业机构可以帮助企业理解和运用这些优惠政策,这方面的“筹划”空间是很大的。税收筹划是一个涉及多方面的综合性问题,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概念。他告诫,税收筹划机构应该花大精力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研究和运用,而不应仅仅停留在利用现行税收政策的缺陷、不足和漏洞上。苏晓鲁这番讲话被多次引用,并被视为管理层对税收筹划的一种“默认”。 

      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有着20年税务工作经验、10年反避税工作经验的反避税处处长说,对于税收筹划的态度,是希望能够正确引导、能够规范这种行为。首先,任何一个个人、任何一个经营者,要考虑遵守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律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从依法、合法的角度筹划税收。其次,应该充分研究、利用各税的优惠政策。最需要强调的,如果法律确实没有做出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善的,必须慎重利用,考虑这个可利用的空间究竟有多大。 

      毕竟,法律是由执法者解释的,而不是由经营者来解释的。如果这种筹划严重与法律解释的内涵相违背,应该追究筹划人的责任。 

      无论管理者还是筹划人,对于税收筹划的共同认识是:规范。对于刚刚破土的筹划行业,葛长银担心的是,整个行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使得一些筹划滑到避税的一边去。因此,税法建设要鼓励税收筹划专门人才。2~3年内,也许会出现税收筹划行业及其筹划人方面的立法,而这无疑会促进行业的健康成长。 

      征税与纳税是永久的、高智力的博弈,税收管理者的本意是在发现避税或者节税的路之后使之越变越窄;而纳税人试图在这条路最终被堵死之前通过去 

      站在不同的立场,征税者与纳税者看到的税收筹划人的未来有些不同。苏晓鲁不认为近期会出台税收筹划方面的法律法规。1996年成立的反避税处,宗旨在于完善法律法规规定,发现漏洞,堵塞漏洞,根本目的是要对税基、税源实行管理。苏晓鲁认为,“避税行为的人本身带有某种有意性,他对税收造成的损失在某些方面是很严重的。避税行为尽管后果不明显,如果对避税行为不有效遏制,就像生态平衡遭到了破坏。避税从根本上缩小了税基,足以威胁到国家的财政收入。因此要加大对纳税人的监控力度,通过监控发现税收的漏洞、不足、不完善。” 

      避税的概念在各国的法律中没有明确定义。从法律角度来讲,凡是法律不认定为偷税、不认定为法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比如抗税、欠税等等严重违法行为的,都应该列入到一种避税的范畴。目前的法律并不追究避税行为的法律责任,这样,大家就会认为避税行为是合法的,而对避税的另一面认识明显不足。 

      如果法律没有某些方面的规定,经营者利用了这些漏洞(比如利用避税地)达到了某种目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没有办法去管你。另一方面,经营者利用了这些漏洞的同时,执法部门也发现了漏洞,并做了补充。补充进去以后,在法律责任追究方面,依然没有做调整。但是,在法律上已经做了规定,如果你再利用这些漏洞,在形式上看,就应该叫违法。苏晓鲁说,这种形式上的违法,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解释为不正当避税。而前者,叫做正当避税。 

      目前,大部分国家没有对避税做出行政处罚和法律追究,但是有个别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已经对不当避税,按照调整数额的一定比例做出处罚。从法律上讲,这已经提升了一个高度。 

      权威人士指出,税收这个单独的事件,是一个对立统一体,有征税就有逃税,就有偷漏抗欠。只要税收存在,这种对立就永远存在。 

      这是一场长久的博弈,而且是一场高智力的博弈。税收筹划从最初在合法与合理甚至合法与不合法之间游移,到现在的急于拐上正道,不再遮遮掩掩。实际上,无论避税还是节税,“筹划”那条路本已存在。税收管理者的本意,是在发现这条路之后,使它越来越窄,而纳税人则要在这条路最终被堵死之前通过。 

      从国内到国际,对于避税的态度无不如此。百慕大、开曼群岛、巴哈马、香港,这些不同特色的避税港(低税地),一向是国际大财团设立子公司的热土,也成为跨国公司税收筹划的热土。据有关资料,面积53平方公里的百慕大,仅国际受控保险公司就多达1400多家,其中有美国公司控制的900多家。这个典型的避税港上,不征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不征普通销售税。只对遗产课征2%~5%的印花税;按雇主支付的薪金课征5%的就业税、4%的医疗税和一定的社会保障税;对进口货物一般课征20%的关税。避税港以各自魅力,吸引着不同类型的公司在那里“安居乐业”。 

      由于发达国家跨国公司较多,出于国家税收利益考虑,对避税港多持责难态度。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曾发表题为《确定和消除有害税收竞争活动》的报告,公布了包括35个国家和地区在内的国际避税港名单,并警告说,如这些国家和地区不承诺在2005年前停止其有害税收竞争活动,将受到OECD成员国的制裁。其对避税港的严厉态度可见一斑。 

      然而,对避税港持赞同态度的也大有人在。他们认为避税港无非是实行低税政策,一个拥有独立主权的国家和地区,究竟实行高税政策还是低税政策,纯属一国的税收管辖权问题,他国无权干涉。市场经济也允许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选择较低的税收负担。只要不违反税收法律,投资者通过周密的税收筹划在避税港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应受到非议。 (齐雁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