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点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06-2-10 1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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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等四部门日前联合颁发《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并宣布于4月12日起施行。该《暂行规定》对外资并购在原则、程序、审批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同时也使外资并购更具操作性。
放宽外资并购主体限制
在外资并购过程中,首先涉及的是并购主体。就外资来说,应当包括外商或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而之前的涉及外资并购的法规中,允许或鼓励的都是“外商投资企业”,而“外商”往往是不允许或不鼓励的。这种限制显然是一种自我保护的必要手段。此次《暂行规定》明确了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都可以成为并购境内企业的主体。
另外,对于外商投资性企业的限制也将取消。按照目前的法规,外商投资性企业可以成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但暂不可以受让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而《暂行规定》没有这方面的限制,必将对证券市场上的外资并购潮以推波助澜。
明确外资并购方式
在并购方式上,《暂行规定》将外资在国内的并购活动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股权并购,即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公司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类是资产并购,即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由于资产并购来进行收购对收购方来说,可以不承担被收购方的债务,且购买内资企业资产的程序相对简单(但税费较高),因而将会逐渐成为一种外资并购方式。
外资并购更具操作性
与以往许多法规相比,新的《暂行规定》在许多细节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如规定外资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对于外资进行股权并购的,该规定也对投资总额上限作了比例上确定。低于注册资本210万美元至高于注册资本1200万美元的,其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1.3倍至3倍。
可以相信,随着新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外资并购将更加活跃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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