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结构调整中规避债务的形式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06-2-10 1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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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前经济生活中大家最关心和议论最集中的难题,是部分国有企业和乡镇企业
    的生产经营陷于不同程度的困境。究其原因,有多方面。其中主要是长期以来“小
    而全、大而全”的重复建设过于严重,这也是调整结构的要害所在,而合理配置资
    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基本出路。除兼并和转产外,对少
    数企业实行关停并转和破产也势在必行。然而,在企业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也有
    极少数企业利用种种手段对抗法律、规避债务,最后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下文介绍企业经济结构调整中规避债务的三种形式。
    假破产真逃债
        受地方利益的驱动,不少地方利用假破产的形式来规避债务,严重损害了权利
    人的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轰动一时的永安市第一塑料厂破产案即属此例,
    这是一起在全国法院系统专项治理工作中暴露出来的典型案例。福建省永安市第一
    塑料厂在1996年5月9日和13日,先后两次向法院递交破产申请书,并提交了市经委
    同意破产的批文。永安市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厂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已
    具备破产条件,决定受理此案,并于 5月15日裁定宣告该厂破产还债。永安市经委
    遂于同年10月18日向市工商局申请开办永安市塑料厂,接收了原厂职工 697名,利
    用原厂房、设备进行生产经营。12月20日,永安市法院认定该厂的破产财产在优先
    拨付破产费用后,其余额已不足以清偿第一顺序,裁定57位债权人的债权及拖欠的
    税款不再清偿,并宣布破产程序终结。
        去年3月27日,新华社《国内动态清样》第909期,以《永安市第一塑料厂假破
    产真废债 57家债权人的3800多万元资金大部分受损》为题刊登了此事。 4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函要求福建高院了解情况,福建高院即通知三明市中级法院审查此
    案,事情终于水落石出,问题的关键是永安市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适用了国发(1994)
    59号文件。永安市不是国家规定的优化资本结构的试点城市,不能适用国发(1994)
    59号文件。永安市法院套用该文件,将资产所得2100万元优先安置职工,属适用法
    律不当。 4月16日,永安市政府作出《关于纠正永安市第一塑料厂破产的决定》,
    决定撤销永安市塑料厂,恢复永安市第一塑料厂,此案终得纠正。
    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不难看出,不少地方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不适当适
    用国发(1994)59号文件来处理非试点城市和地区的破产案,且没有做到厂关人走,
    破产是假,逃债是真。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法院的人
    财物均受制于地方,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也使法院心有余而力不足,使得不少企业
    没有达到破产的目的,且逃避了债务,损害了债权人和国家的利益。
    放烟幕,化整为零 
        这种规避债务的主要方法是将原企业分立,即一个企业裂变成其他多个法人企
    业,原企业的债务不翼而飞,谁也不愿承担,而原企业的债权却转移给派生的企业,
    使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护。这在当前一些地方结构调整过程中屡有发生。
    某县煤炭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巨额亏损,外欠债务高达 500多万元,债权仅
    有 120余万元,其主管部门灵机一动,将县煤炭公司一分为三,成立了县实业煤炭
    公司、县恒业煤炭公司、县伟业煤炭公司三家企业,人员财产全部从县煤炭公司划
    出,县煤炭公司的 120万元债权也平均划给后成立的三家公司,债务却挂在了县煤
    炭公司主管部门物资局的帐上,明眼人不难看出,这是典型的化整为零。法律是不
    会让其讨到便宜的。去年 6月,某机械厂以返还购煤款为由将物资局作为被告推上
    了法庭。法院经过调查核实后,又追加分裂出去的三家煤炭公司为共同被告,并且
    作出判决,限令物资局及其派生的三家煤炭公司返还原告购煤款本息合计45万元,
    且互负联带责任。因为从法律角度上讲,县物资局的这种做法没有法律依据,不受
    法律保护,是一种无效的法律行为,其结果只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耍诡计,金蝉脱壳
        这种情况就是保留原来的企业,但却用原企业的人、财、物重新进行工商登记,
    成立一个新企业,而原先的企业只留下空壳,新企业享有债权,原企业只承担债务。
    索债的人很快会发现,他们面对的是一个没有任何财产的企业,债权当然很难实现。
    某化工厂拖欠某公司大量债务,该公司久索不还,愤而起诉,法院很快判令化
    工厂归还本息合计3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化工厂仍拒绝履行债务,当法院强制执
    行时,发现该化工厂内又成立了一家胜利化工厂,原来的化工厂仅剩下几十个老弱
    病残职工,大部分财产划归了胜利化工厂。法院依法查封了胜利化工厂的财产,使
    化工厂逃避债务的企图落了空。
        《民法通则》第44条明文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
    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第49条还规定对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除法人承担
    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的规定是详尽而又明了的,但就有一些人视法律为儿戏,我行我素。不可否认,
    我国目前正面临着国有企业的重大变革,围绕资产重组、利益调整,必将牵动社会
    各个方面的神经。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法制经济,靠法律来规范社会经济
    生活的各个方面,在经济活动中利用投机方式来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是不可取的,
    也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道而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