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利用联合经营进行纳税筹划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06-2-10 12: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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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经营纳税筹划的一个主要作法,就是把独立的经营变为混合销售,以达到节约税收成本的目的。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则被称为混合销售行为。现行税法对混合销售的处理规定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下面通过例子来说明,利用此政策进行纳税筹划的作法。 

        例如:某电子器材公司从国外进口通讯设备(传呼机)一批,由于预计销售的利润较高,因而税负率也很高。 

        纳税筹划:与电信部门联合成立寻呼台,变单纯的销售为提供电信服务和销售传呼机的混合销售,使原来交纳17%的增值税改为交纳3%营业税,税负大幅度降低。 

    对混合销售行为,缴纳哪种税对纳税人更有利呢?现仍然用增值率的计算来进行判别,给大家提供一个数量标准。 

        现设定,W为含税销售额增值率,M为含税销售额,P为含税进货额,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3%,则增值率可表示为: 

        W=(M-P)÷M×100% 

        应纳增值税税额=M÷(1+17%)×17%×W 

        应纳营业税税额=M×3% 

        令增值税和营业税相等,则下式成立: 

        M÷(1+17%)×17%×W=M×3% 

        经过计算得出:W=20.65% 

        即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3%,含税销售额增值率为20.65%时,两者税负相同,当企业含税销售额增值率高于20.65%时,则交纳营业税的税负比交纳增值税的税负轻;当企业含税销售额增值率低于20.65%时,则交纳增值税比交纳营业税的税负的税负轻。 

        按上面的计算公式计算,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时,纳税平衡点为34.41%;增值税税率为13%,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3%时,纳税平衡点为20.08%;增值税税率为13%,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时,纳税平衡点为4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