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制不等于公有制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06-2-10 1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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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范章

        自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以来,人们都普遍认为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国企改革实践的一个明显进步。但也有同志错误地把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等同于公有制的“存在形式”把股份制等同于公有制认为《决定》的这一提法是对十五大报告关于股份制性质的论述的重大“突破”或“发展”,即“突破”了十五大报告关于股份制既可被资本主义采用也可被社会主义采用,关键取决于控股权为谁所掌握的论述,并认为“突破”之点即肯定股份制就是公有制。有些一向主张股份制即公有制的同志,更是持之为“据”。

        我不同意这种理解和说法。我认为,十五大报告关于股份制性质的论断是正确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并未“突破”或否定这一论断,而是进一步强调用股份制改革国企的必要性与迫切性,决定要使国企采用股份制作为其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要求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决不是说股份制等同于公有制,正如同不能因为市场经济可以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运行模式,就反过来说市场经济等同社会主义经济一样。

        股份制的特征与性质

        股份制最大特征,就是人所共知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即“两权分离”。这一最大特征,是适应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生产社会化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股份制的“两权分离”,可以说是在以下“三个分离”基础上形成的。

        1、股权与产权的“分离”。股份制企业的资本来自千万名股票持有者(即股东),但他们作为“自然人”所能真正持有的只有自己的股票(即股权),他们有权处置自己的股票(股权),可以自己持有或转让(出售),但无权向企业“退股”,跟“合作制”不同。因为股份制企业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而合作制或合伙制则是与个体小生产相联系的。应强调指出的是,股份制的“股”与合作制或合伙制的“股”属于完全不同的经济范畴,各自代表不同的社会经济关系。在外文中二者有区别,股份制的股是Stock,而合作制或合伙制的股是Partnership,而中文中同用一个“股”字,往往被人们混淆。所以,一个股份企业虽有千万名股民,他们作为“自然人”只拥有“股权”,既无权干预企业的管理与经营,更无权拥有或处置企业资产(那怕一个螺丝钉)。如果说合作制或合伙制的“股”代表着部分企业产权,而股份制的“股”对于一般股民来说只是一般财产权,除了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外,实游离于企业产权之外。

        股份制企业的产权是法人产权,只有掌握控股权的大股东,才有可能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的选举使自己或自己的代理人成为董事长,成为“企业法人代表”,才有权控制企业法人资产,才有资格任命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并授权给他们负责经营管理企业,才有资格代表企业掌管、使用和处置本企业的资产,拥有企业大政方针的决策权。所以,在股份制下,最关键的是“控股权”。谁掌握了企业的控股权,谁就掌握了企业法人产权,不仅掌握自有的股份资本,而且还控制了其他股东所提供的股份资本。一般股民虽持有股票(或股权),但决非企业产权,而且他所提供的股份资本只成了控股权持有者所控制的对象。这就是一般股东作为“自然人”跟企业“法人”的区别所在。

        2、企业资本的实物形态与价值形态(股份资本形态)相分离。它们各有其独立的物质存在形式和运动规律。实物形态的资本,一般以厂房、设备等生产手段作为它的物质存在形式,并严格地保留在企业内(物质生产过程中)不断地运转、折旧以及更新;其价值形态则以股票、债券形式作为它的物质标志,在证券市场上不断易手,可以一天数易其主(即股票持有者),再也不流回企业,丝毫不影响企业对其全部资产的支配权以及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作为价值形态(或股份形态)的资本,具有可分割性,一家亿万资产的大公司,其股份可发行几百几千万股,由成千上万股民所持有,股票票面价值可以被分割得很小;而作为实物形态的资本,由各种生产设备以及各设备组合成的生产线来体现,必须保持其技术上的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否则便不可能正常、持续地运转。为此,必须用法律手段,以“法人地位”、“法人产权”等形式赋予企业“法人”地位,经维护融资者(或资本集中的主体)对企业资产的控制权,以确保企业按照融资者(资本集中的主体)的统一意志来持续地经营,不受任何作为“自然人”的股东干扰。

        3、股票的面值与市场价格“分离”。股票一经发行,其市场价格就离开面值而随着企业经营业绩的优劣、投资者对它的预期以及市场供求变化而涨跌。这个“分离”,一方面形成敦促企业经营者不断改善经营管理的激励机制,另方面也为某些股机者操纵股市、牟取暴利提供了活动空间。

        正是在上述几个分离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股东会、董事会、经营层、监事会等一套公司治理结构。从根本上说,股份制是在社会化大生产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适应资本集中以推进社会化生产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生产社会化的发展,要求投资社会化。股份制所进行的资本集中,实质上乃是启动与生产社会化相对应的投资社会化进程。不过这里投资社会化的进程是由私人大资本家或私人经济实体所主导的。为了能把从千万户股东那里融集起来的巨额资本能为其所用或按其统一意志去经营,其就需要企业的“两权分离”,特别需要分清“股权”与企业“产权”,尤其需要掌握“控股权”。

        因为,只有控股权才能攫取企业产权,才能不仅掌握自有资本而且还可控制、运用从广大股东那里融汇到的巨额资本,就能以“法人地位”、企业“法人产权”、“法人代表”等法律手段,确保自己对产业产权的控制,而把广大持股者排斥在企业产权之外,确保企业的生产、管理与经营不受其他持股人的干扰;同样,其所最担心的是怕失去“控股权”,极力防范竞争对手通过收购股票以攫取“控股权”,把其从“企业法人代表”的宝座掀下,失去对企业产权的控制。所以,股份制中的要害问题是“控股权”问题,只有“控股权”才跟企业“产权”粘贴在一起,其他广大持股者所掌握的只是“股权”(一般财产权)。

        在讨论中,人们多次引用马克思关于股份制的一段精辟分析:股份制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如何理解“扬弃”?我认为“扬弃”不是“消灭”,而是对资本私有权的一个“突破”,或把私有资本所有权“搁置一边”。其间有两层含义:(1)从社会化生产的技术性与专业知识性看,社会化生产的技术的流程性与整体性以及经营管理的专业知识性,要求实现“两权分离”,不允许广大投资者(股东)对它干扰;(2)从资本集中进程看,股权(股票)分散和资本集中属于同一经济过程,一方面股权(股票)被分散在千家万户的持股者手中,另方面他们的资本却被汇集到大资本家(或融资者)的手中,他们的股票只能在证券市场上易手而无法触及在“法人产权”等法律外衣保护下的企业产权,他们是资本集中的对象,而大股东(或融资者)才是资本集中的主体。资本集中虽启动了投资社会化的进程,但这个投资社会化进程是由大资本或其私有经济实体所主导,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进行,其结果是导致大资本家、大家族财团、大私人公司对巨额社会资本的控制和支配。

        总之,股份制不仅在历史上曾为资本主义经济创造巨大财富,而且现在仍是西方经济中具有活力的企业组织形式。这是不容否认的客观事实。股份制虽然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调动了投资社会化的进行,但这个投资社会化的进程是私人资本家或私人经济实体所主导,企业的“控股权”掌握在私人经济实体手中,整个进程是在资本主义经济体系内进行,所以,不应该因为股份制启动了投资社会化进程,就简单地把股份制说成是公有制,不应在二者之间划上等号。

        股份制:国企改革的最好途径

        1、为什么国企改革可以采取在资本主义经济中成长出来的“股份制”?前面的分析表明,股份制虽萌发、成长于资本主义经济中,但它本质上是生产社会化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股份制本身并不具有所有制属性,它的核心问题是由“控股权”掌握在谁手里来决定企业法人产权的归属,所以,股份制与公有制不是一回事,是两张皮,不过股份制有很强“粘贴性”,既可以“粘贴”到私有制上,也可“粘贴”到公有制上。既然在资本主义经济中股份制企业的“控股权”可以在不同的私人财团之间变换,那么,为什么“控股权”不可由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实体来掌握呢?所以,对于股份制,资本主义私有制可以用,社会主义公有制也可以用。况且,由于公有制经济实体所主导的“投资社会化”进程,通过发行股票所汇集来的社会资本将大大超过其自有资本。

        2、股份制是帮助国有企业实现政企分开的好手段。我国根据自身的改革实践,找到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改革国企的道路,即“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我国的国企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病根在于“政企不分”或“政企合一”,国企改革的最大难点在于真正实行“政企分开”。股份制的“两权分离”特点,正好适用于我国国企在改革中用来实行“政企分开”,使企业摆脱政府的行政性羁绊,形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从而得以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微观经济基础”。

        人们长期认为,国企改革,特别是大中型国企改革的主要问题是“产权不明晰”,我认为关键还在于“政企不分”或政企尚未完全分开,导致“内部人控制”。90年代后半期我国在推进政企分开方面进行了巨大努力,许多政府所属工业部门改为企业集团或集团公司,但企业负责人的任命、企业投资审批、资本和收益分配、劳动工资的控制与监督、企业“三改一加强”等分别由中央五六个部门负责。谁也不为企业的盈亏负责,企业所有者“缺位”,往往导致“内部人控制”。在这里,产权不明晰、所有者缺位,完全是由于政企没有完全分开所造成的。

        成立了国家资产管理委员会之后,情况有所改善,但大多企业尚不具人事决策、投资决策的自主权,难以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以公有制为依托的微观经济基础。我认为,在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有必要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国有企业中间加一层作为金融中介机构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国营投资公司”,目的不仅为增强国有资产的流动性,更重要是为在国企跟政府之间增设一道“防火墙”,有助于实现“政企分开”。近些年来,深圳、上海等地根据自身改革的实践,独自创立上述“三层次”国有资产管理及营运体系,并付之实践,使我对解决“政企不分”、“政企难分”这一难题更具信心,也使我更加坚定地认为股份制对国企改革来说不仅是可以采取的,而且是应该采取、必须采取的。

        (作者为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