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泓毅律师事务所-经典案例1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06-10-26 16:07:59
    作者:泓毅 文章录入:泓毅律师事务所
  • 振华VS亚微垫付运费纠纷

       

        2003 年10月下旬至12月期间,天津开发区亚微集装箱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告”)委托天津振华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为泊头东方果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被告”)出运其所有的多票提单项下的货物办理出口订舱事宜。原告依委托按期履行了全部委托事项,产生共计61920美元的运输费用。第一被告、第二被告于2004年5月19日向原告出具付费保函,承诺支付上述业务所产生的费用并承担延迟付费的一切责任、费用和风险。但时至今日,二被告未完全履行其承诺的付款义务,仍拖欠原告已垫付的运输费用56120美元折合人民币共计465,796元。原告曾多次与二被告协商,要求支付原告垫付的运输费用,但二被告均未予答复。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连带偿还欠款465,796元,并支付自2004年5月13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迟延付款利息。

       

       

       

        律师点评:

       

        本案是货运代理合同中由于垫付运费所引起的纠纷。贵司与第一被告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并为其垫付了相关的运输费用,是两个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第一被告应该承担相应的付费义务。第一、二被告对此债务出具了付费保函,第二被告因在付费保函中盖章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其应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理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