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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06-10-26 16: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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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外运代理费纠纷案
2001年11月,甘肃外运与某公司签署了《进口货物委托转运代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中约定,甘肃外运接受该公司的委托,就货物进口及转运事宜,为该公司代为办理该进口货物的交接、报关及国内转运业务。
截止至2002年5月底,该公司按照《协议》的约定,分三笔向甘肃外运支付了50%的预算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
2002年5月,涉案货物抵达天津港。甘肃外运在收到全套的报关单据后三天内办理完转关及转运手续,将货物发往该公司指定的交货地点。2002年6 月,甘肃外运将涉案货物运至该公司指定的交货地点。同月,甘肃外运联系海关、商检等部门并协同该公司对涉案货物进行了验收,该公司无任何异议。
2002年10月,甘肃外运将所有涉及本案项下的票据交于该公司,共计费用为人民币759522.36元,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收费清单》上签字表示认可。但该公司一直拖欠余款未付。2004年6月,经过甘肃外运催告,该公司向甘肃外运支付了人民币3万元。截止至甘肃外运2004年9月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时止,该公司尚欠甘肃外运运杂费人民币229522.36元。
仲裁过程中,该公司认为,首先,先期支付的50万元已经足够支付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及甘肃外运的代理费;第二,甘肃外运提供的票据存在问题,不符合其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第三,甘肃外运在履约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甘肃外运针对该公司提出的观点进行了反驳,首先,《协议》明确约定先期支付的50万元为预付费用的50%,即该公司在支付该50万元时,应该已经预计到该业务的花费为100万元;第二,所有的票据已经该公司的法人代表签署认可,不存在不符合其公司规定的情况;第三,甘肃外运完全地按照《协议》履行了业务,不存在违约行为。最终,仲裁庭裁决甘肃外运胜诉。
本案中,律师认为两个公司之所以对簿公堂,其一是因为《协议》中的约定有些模糊,其二是因为该公司有可能是第一次操作类似的业务,对业务的流程以及相关行业惯例不甚了解,因此造成双方误会加深。现该案的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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