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泓毅律师事务所-经典案例3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06-10-26 16: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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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某公司申请扣船一案

       

        天津某公司与国外的某箱运公司于2005年1月1日签订了“代理协议”(AGENCY AGREEMENT),约定由该公司为该箱运公司在中国天津新港的船舶进行代理。双方约定,该箱运公司的自营船、租船靠挂天津港时,均由天津某公司作为其船务代理,同时明确约定了双方的责任与代理费的收费标准。

       

        自2005年1月后,天津某公司开始为该箱运公司进行代理,接受其委托,先后为其5艘船舶进行了多次的船务代理。其中,有2艘船舶仍在天津港正常运营中。在代理过程中,天津某公司为上述5艘船舶共代垫港口使费等合计260万元人民币,应收取代理费合计35万元人民币。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因该箱运公司延期支付相应款项,虽经天津某公司多次发函催讨,但该箱运公司一直以种种理由拖延支付,严重违反了双方的协议约定。

       

        经查,该箱运公司在国内无实际财产,因此,如果该箱运公司拒绝付款,则上述费用可能难以收回。因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在核实将有某箱运公司期租的1艘船舶于近期停靠天津新港后,天津某公司在申请仲裁前向天津海事法院提出了扣船申请。

       

        天津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该船舶的船东并非该箱运公司,但是根据《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上述拖欠款中有部分款项应属船舶优先权。因此,为保证申请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天津海事法院立即向该外籍船舶下发了《扣押船舶命令》,对该船进行了司法扣押。

       

        在扣押期间,经过多方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该箱运公司分两次向天津某公司支付了欠款,天津某公司也及时向天津海事法院提出了解除船舶扣押的申请。

       

        此案在未提起仲裁的情况下顺利结案,天津某公司挽回了巨额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