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所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的规定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07-5-6 11:43:49
文章录入:北京万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由于外国投资者以其并购境内企业的资产来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和一般的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无本质上的区别,因此在税收待遇方面,以资产并购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其他的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无差别。
而股权并购则不同,其在法律后果上是将宜家内子企业变更为宜家外商投资企业。与新设外商投资企业不同,此类企业在由内资企 业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过程中,必然产生如何起算“经营期限”和“获利年度”、如何对待“前期亏损处理”等问题。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于日前发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
(一)国投资者按照《并购规定》并购境内企业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企业增资,使境内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如外国投资者在该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超过25%,该企业可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交纳各项税收。
(二)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所制定的各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在计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有关衔接问题按以下规定执行:
1.经营期开始及经营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颁发变更营业执照之日,为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开始,至工商变更登记确定的经营年限终止日,为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
2.前期亏损处理。变更设立前企业累计发生的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年限内,由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延续弥补。
3.获利年度的确定。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当年度取得经营利润,扣除以前年度允许弥补的亏损后仍有利润的,为其获利年度。获利年度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各月的,可以按照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由企业选择确定减免税期的起始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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