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办理身份公证事项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08-11-27 10:31:01
    文章录入:网友(任我行)
  • 根据《若干规定》的第6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须提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

    对这一规定,作为小投资者,我真不知该如何办理,请指教。

    上海李先生

    李先生:

    鉴于目前民事赔偿案件的当事人绝大多数是自然人,而他们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与诉讼地大多也不一致。如果要求这些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原件送往异地交由人民法院确认,将会有遗失的风险还会给其日常生活带来诸多不便。

    鉴于这一公证业务比较特殊,周晓咨询了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的宣伟华律师和有关部门后,提供如下建议,供投资者参考:

    1、关于户籍所在地在上海的当事人

    上海市公证处于2003年1月13日起至1月17日的每天9时至16时,为户籍所在地为上海的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公证法律服务。具体要求如下:须由当事人本人带好户口本、身份证原件亲自办理。重要提示:1、根据公证管辖的有关规定,仅对户籍所在地为上海的当事人提供此项法律服务;2、当事人注意身份证的有效期;3、由当事人本人办理(上海公证处地址:上海市凤阳路660号,联系电话:021-62154848,联系人:郝伟盛)。

    上海市公证处网站(www.sh-notary.com)也公布了办理相关公证事务的具体要求,如须了解详情,当事人也可以查阅该网站。

    2、关于户籍所在地不在上海的当事人

    由于上海市公证处无法办理异地身份证件的公证业务,因此,建议当事人应尽快向户籍地的公证机构(或司法局)咨询,必要时可引用《若干规定》的相关条款,告之其有权办理此项公证业务。

    上述建议主要是针对自然人当事人提出的,对于法人当事人来说,同样可以参照以上建议办理营业执照原件及其复印件的公证事务。

    当然,还要提醒的是,投资者应该对自己是否有胜诉权作初步判断,以确定自己是否有必要花钱办理相关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