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补偿范围可否扩大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08-11-27 11:30:03
文章录入:网友(任我行) -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补偿范围可否扩大
目前,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已开始进入到实质性操作阶段。但是可以看到,当前该基金的主要功能还只局限于对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导致的投资者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其功能定位还比较单一狭窄。如果称其为客户保证金的风险补偿基金恐怕更为贴近些。而证券市场中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多种多样,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只是其中的一种重大违法现象而已。
导致投资者产生资金亏损的除正常的市场因素以外,非正常的市场因素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虚增虚构利润欺诈上市、与庄家联手操纵二级市场股价、勾结中介机构沆瀣一气伪造财务数据等欺骗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违法违规行为。正常的市场因素,投资者可以及时规避,而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等行为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则难以选择规避。
而目前国内股市的股东诉讼机制还很不完善,投资者通过对上市公司的集体或个别诉讼而获得最终实际赔偿的数量极少,由于问题公司的资产一般普遍处于全面被冻结的状态,即便诉讼获胜后投资者也很难得到现金赔偿。这就客观造成上市公司如果欺诈投资者,投资者被骗也白骗的无奈与无助。而如果保护基金能将上市公司各种欺诈股东行为纳入实际补偿范围,则能解决非投资者意志所能改变的非正常的市场因素所带来的诸多问题。
如果把一些市场构成主体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也纳入到补偿范围,那么在某种程度上将形成一种倒逼机制,即查处监督各构成主体损害投资者利益行为的力度及效果将不断升级。风险补偿基金涵盖的范围越全面,其征收的渠道也必将更细化。从造成投资者损失最大的综合因素考虑,上市公司及其内部控制者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数量占据主导地位,在诚信机制靠市场呼吁的自身力量完全不起作用的时候,用经济手段来加以防范虽属下策,但可能实际效果是最有效的。
比如,在投资者保护基金风险补偿的目标下,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管等按比例征收一定的道德风险保证金,在任职期间该笔保证金托管冻结在两地交易所特别开设的“廉洁账户”中,离职审计后没有问题的该笔保证金如数返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损害上市公司及各股东出资人利益的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全额或部分收缴后划入投资者保护基金。
随着基金征集渠道的不断拓宽,累积的资产不断扩张,补偿范围的拓展也就具备了坚实的基础。而风险补偿种类的全面细化后,该基金维护投资者权益的利好作用才能充分释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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