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东累积投票权:以小博大的制度设计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08-11-27 14:40:45
文章录入:网友(任我行) -
聚焦《公司法》修改草案
所谓股东累积投票权,指股东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按照累积投票方式参加选举董事或者监事的权利。所谓累积投票,指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事数量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全部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亦可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寡决定当选董事或者监事。累积投票(cumulative voting),又称按比例投票(proporational voting),与非累积投票(non-cumulative voting)或直接投票(straight voting)相对。后者指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最多只有一个表决权,而且股东将其全部表决权集中投向一个候选人时其拥有的投票权总数不超过其股份总数。
在公司资本分为等额股份时,股东按其持股数量计算其投票权。假定某上市公司中的甲股东持股1万股,而公司准备选举9名董事会成员,则甲按照累积投票规则享有9万个投票权。在公司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时,股东按其持股百分比中的分子计算其投票权。例如,某公司有甲乙丙三股东投资设立,其中甲持股比例为40%,乙持股比例为35%,丙持股比例为25%。假定公司准备选举5名董事会成员,则甲按照累积投票规则享有200个投票权,乙享有175个投票权,丙享有125个投票权。
为说明问题方便,假定某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股东张某联合其他中小股东共计持有该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总数的8%(800万股),对方控制股东持有其余92%的股权,该公司拟在股东大会上选举15名董事。按照传统的直接投票办法,资本多数决的游戏规则决定了控制股东完全可以控制公司董事会的全部人选,张某持有的8%表决权无足轻重。倘若改采累积投票制,则小股东张某持有的表决权总数为1.2亿张选票。如此以来,张某可以将全部选票集中投票给自己信赖的候选人王某;而控制股东分散投票的结果有可能是每位董事候选人9200万票。其结果必然是,小股东终于选出了1名自己信赖的董事。
累积投票制的优点有六:(1)持股数量较多、但持股比例不高的股东有机会按其持股比例参与董事会。(2)小股东行使累积投票权参与董事会并不损害多数决定的原则,因为每个集团所选出的董事人数随持股比例之不同而不同。(3)当董事会面临股东集团之间的严重利益冲突(股利分配政策的确定、以及大股东以工资形式拿走公司盈利的行为)时,倘若小股东集团在董事会上没有一席之地,则其在公司的各项政策中没有充分的发言权。(4)在许多大公司中,经营者完全控制了董事会,股东只是批准这些选择而已。故累积投票制是股东得以发表其观点的潜在力量。(5)经营者与控制股东的地位非常强大,而力量平衡的支点在于那些在委托书大战中握有优势的"内部人"。(6)小股东代表步入董事会有利于保护与增进小股东集团的利益。倘若董事会的成员看法基本相同,董事会的运作完全处于私人俱乐部的气氛中,有一只聪明的"牛虻"出现则非常有益。
在全体股东享有累积投票权的情况下,选举结果固然与股东持股数量有关,但持股数量多的股东的选举策略稍有失误,就有可能在选举中惨败。
例如,略去其他小股东的持股情况,假定A公司中只有股东甲与股东乙。甲股东持有股份40万,乙股东持股25万,在股东大会上应选出5名董事和4名监事。甲股东不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而是将360万个表决权分投于9名候选人身上(每位候选人获得40万票);乙股东则将225万个表决权分投于5名候选人身上(每位候选人获得45万票)。结果,甲股东只选出了4名董、监事,而乙股东却选出了5名董、监事。
其实,这种"小股东通过行使累积投票权选出了多数董、监事"的案例的法律效力问题,早在1883年,美国法院就在Piere诉Commonwealth一案中就作出了明确答复。该案中的大股东未累积其表决权,而是将其投票分散于6名董事候选人,小股东累积其表决权后将其集中投于4名董事候选人,结果小股东在选举中告捷。法院肯定了这一选举的法律效力,并认为"这纯系宪法权利之行使"。
由此可以明确,运用累积投票权选举董事和监事的过程,不单纯是资本实力互相较量的过程,而是各投票人综合运用自身资本力量与智慧力量、互相竞争、互相角逐的过程。否则,也就谈不上真正的累积投票权。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累积投票权在保护少数股东权益方面所具有的杠杆功能。
股东累积投票权的实质在于通过选举技术的引进而使小股东"把钢用在刀刃上",从而促成小股东将其代言人选入董事会和监事会,扩大小股东的话语权,增强小股东表决权的含金量,弱化控制股东的一言九鼎的话语霸权,彻底扭转小股东在财产利益上受压榨、控制利益上受摆布的弱肉强食局面。在小股东与大股东争夺控制权的博弈过程中,大小股东之间的表决力此消彼长。股东的累积投票权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而这是小股东行使直接投票权无法或者很难做到的。与累积投票制具有异曲同工之妙的法律制度是限制控制股东的表决权,从而扩大小股东的表决力量。
董、监事选举之成功,除了依靠累积投票之技巧和智慧,更依靠股东持有一定数量的股份或表决权为后盾。股东欲实现自己的目的,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尤其是在公司停止办理股票过户手续之前)收购一定数量的股份或者投票委托书。那么,为了选举特定数额的董事和监事,究竟如何正确计算选举所需的股份数量呢?
根据美国公司法学者威廉姆斯(C.Williams)和康贝尔(Campbell)在20世纪50年代的研究,股东运用以下公式可以精确地计算出自己欲选举特定董事所需的股份数:X=(Y*N1)/(N2+1)+1。
其中,X代表股东欲选出特定数额的董事所需的最低股份数;Y代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股份总数;N2代表股东大大会应选出的董事总额;N1代表股东欲选出的董事人数。
例如,某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总数为6000股,股东大会拟选举5名董事。某股东拟选举自己及其妻子担任董事,那么他至少需持有(6000*2)/(5+1)+1=2001股。
需强调的是,Y只是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股份总数,与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也不包含无表决权的股份。在计算中也有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即X是一个带小数点的数字,如1000.8股。这并不意味着某股东拥有1000股即可选出自己意中的董事,股东必须再购买1股以上(包括1001股)方能在选举中遂愿。
上述公式以假设一股一表决权为前提。如果发生限制表决权或股份间表决权数量不等的情形,则应对上面公式作变通适用,而不能生搬硬套。
具体做法是:首先把全体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股份总数转换成对普通事项(不包括董事选举事项)享有的表决权总数,然后再把它套进上述公式。所得结果便是股东欲选出特定董事所需的最低普通表决权数。该结果还需根据股东所持股份的实际表决力转换为股份数。 这一股份数才是股东欲选出特定董事所需的最低股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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