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方监管难锁委托理财合同风险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08-12-1 11:42:12
    文章录入:网友(#棠#)

  •   周晓同志:

      我在A证券公司开户炒股,2003年经A证券公司和王某介绍,我与B证券公司签订了《资产管理合同》(出面签约的人是王某)。合同约定:我将资金账户(内有200万元现金)交给B公司操作,B公司同时在另一个账户(质押账户)内存入200万元市值的股票,炒作B公司做庄的股票,两个账户均由B公司操作,并保证每年10%收益(第一年的收益20万元在合同签订次日B公司就通过王某支付给我,当时我给王某写了收条)。此外,我与A公司、B公司还签订了《监管协议 》。协议约定,对于我和B公司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A公司将负监管之责,如果两个账户中的股票市值加资金总额低于160万元,则A公司将操作权交还给我,由我平仓。后来的情况是,A公司并没有依《监管协议》的约定,在股票市值低于160万元时及时通知我平仓,并且还对我说其监管并不收取费用,A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现在,我几乎血本无归,本金和利息都拿不到。请问,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有人告诉我,我可以要求A公司、B公司对我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请问有没有法律依据?

      浙江 刘先生

      刘先生:

      关于委托理财合同效力与监管方责任问题争议很多,仅就你所述情况,本人认为:合同实质为委托理财中的三方监管,即客户在A公司开户,但将资金或股票委托B公司管理,由A公司作为第三方监管,主要是在账户内资金到达平仓线时通过B公司追加资金或将操作权还给资金融出方(即客户)。实务中,许多证券公司在做庄建仓时,为了规避相关监管,往往在其他证券公司以非本公司名义自营,这就产生了你所说的这种情况。由于与本案相关的许多细节你没有说明,本人在这里只能将本案的几种可能情况分别分析。

      关于《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问题

      (一)合同无效理应返还本金

      证券市场的资产管理仍属特许经营范围,若B公司没有资产管理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的规定,相关合同应认定为无效。由于你的合同是与王某签的,欲令合同无效,你必须举证王某为B公司的代理人,实际履约人是B公司。如果B公司否认其为实际履约人,那么你所要证明的就是王某的表见代理成立。类似证据可以为:王某本人有B公司的授权,该等授权书一般列明授权王某代理B公司与客户签约,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义务均由B公司承担,与王某无涉。也存在一种情况,即王某实际上并没有B公司的授权,也不是B公司员工,仅是证券市场上替证券公司找客户的中间人,并从中提取奖金而已。在这种情况下,你需要证明B公司质押的200万元市值股票其实际来源于B公司或是B公司实际操作账户。在证明资金的实际来源时,200万元市值的股票转托管时往往不是直接来源于B公司名下,而可能是其他公司或个人资金账户名下。在这种情况下,你还要证明该账户实际为B公司自营账户。此外, B公司操作期间所购多为其做庄股票也有一定的证明作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相互返还,那么B公司应返还你200万元的本金。由于你在签订合同时已收到20万元,B公司还应返还你1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