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中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评价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08-12-1 14:05:23
文章录入:网友(任我行) -
股票发行监管制度是指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制定的关于发行人发行股票的行为需遵守的一系列规则的总和,包括发行审核制度、发行定价制度和有关发行的信息披露制度等
股票发行监管制度是指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制定的关于发行人发行股票的行为需遵守的一系列规则的总和,包括发行审核制度、发行定价制度和有关发行的信息披露制度等。下面我们从效率、安全、公正三个方面,对股票发行制度予以简单分析。
1、效率
发行监管制度的效率主要指该发行监管制度引致的资源配置效率。发行监管制度的效率是证券市场效率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中国目前实际情况看,中国现行发行制度的效率仍不尽如人意。主要表现为,在多数年份,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呈整体恶化趋势,其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下滑趋势明显。与其他非上市企业比较,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与利润增长率并没有表现出明显优势,近年来反而有劣于非上市公司的趋势。
导致发行制度效率不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一些公司的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如非流通股比重较大且存在“一股独大”现象、控股股东“非人格化”、法人股权的流动性较差、公司内控失灵和严重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等。从股权上看,中国目前的股权安排是一种低效率的、不利于提高发行人自我约束的安排。中国的上市公司大量地脱胎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所有者主体缺位和“一股独大”现象有其先天性。作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国家股难以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权利陷于真空的情况下,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权力存在自我急剧膨胀的可能性,极易产生内部人控制的局面,难以建立良好的自我约束机制。
(2)信息披露的非对称性及失真。有些企业为了发行上市,不惜过度包装,在编制招股说明书时可能出现选择性披露(不充分)、虚假披露(如夸大业绩)等不良行为,导致信息不对称及失真。同时,由于体制改革、特别是行政体制改革严重滞后,使得现行法制制度不健全,法制约束软化,证券民事责任尚不能明确,对有关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及时的责任人的处罚缺少力度,使得信息披露质量不高。
(3)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尚未充分发挥。一般来说,只有上市公司能够持续地向投资者(股东)提供红利,才能引导资本市场的投资者树立起投资而非投机的理念,资本市场才能成为投资型的市场,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才能提高,发行制度的效率才能显现。由于中国的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着“一股独大”及“所有者缺位”的现象,中小股东在上市公司中缺乏应有权利和地位,因此上市公司普遍不重视分配,以此截留大量的分红现金,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获利的主要来源只能是股票交易的价差。股票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代表了一种搏取价差的筹码,而对于这种筹码的需求,远远地超过了其市场供给。在这种状况下,股票的高溢价就不足为怪了。目前,发行定价在促进市场资源有效配置的机理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这是导致中国资本市场运行效率较低的深层次原因。
2、安全
发行制度的安全是指能筛选出低风险的公司在资本市场筹资,此外,应能够使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其行为后果进行合理预期,并对超越法律或对资本市场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能够及时予以矫正。
过去的行政审批制使得中国资本市场累积了一定的潜在风险。
风险之一是一些上市公司骗取上市指标,历史上曾有数起骗取上市指标的恶性事件。
如1997年6月,红光实业正式挂牌上市,据其招股说明书所示,该公司具有连续三年盈利记录,是一家成长性好的绩优公司。但1998年4月30日,红光的年报显示,该公司在1997年度就亏损了1.98亿元,每股亏损额达0.863元。经调查,该公司为骗取发行上市指标,采取虚构产品销量、虚增产品库存和违规账外处理等手段,将1996年度实际亏损10300万元,虚报为盈利5400万元,将一个濒临破产的企业,包装成一个绩优公司。该公司公布亏损后4天,其股票就被实行特别处理。
与此类似的,还有大庆联谊。大庆联谊通过倒签文件、相关中介机构提供内容虚假的审计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申报材料和股权托管证明,1997年4月得以发行5000万股。实行核准制后,尚未发现骗取上市的恶性事件。相比审批制下的额度分配,核准制由主承销商推荐、发审委审核、证券监管部门核准的方式,使得所筛选出来的公司,其风险总的来说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
风险之二是上市公司上市后业绩“变脸”事件屡有发生。以2001年为例,业绩亏损的上市公司家数为155家,其中“变脸”公司26家,超过了六分之一。变脸现象频繁发生,加大了业绩风险,问题暴露后,股价往往应声而下,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风险之三是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例如大庆联谊公司在招股书中列明的拟投项目,后被控股股东挪作他用,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利益。这一现象在中国的资本市场非常普遍,大大伤害了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引发了资本市场上的信任危机。
实行保荐制后,上述风险可望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如果保荐人督导不力,在保荐责任期间出现严重的大股东、董事或者经理层对上市公司的利益侵占等现象,保荐人将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保荐制变“关口式监管”为“管道式监管”,将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核准制的安全性。但是,从目前已经发生的案例看,保荐人是否有足够能力承担连带责任,需要进一步观察。
此外我们也应该注意到,从目前来看,对于发行人在上市过程中出现造假或隐瞒等违法违规行为,尚缺乏必需的配套法律法规支持,其后果是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无法依照法律法规来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投资者的利益也无法得到保障。
在实际中,中国的监管和法律体系,在对发行环节虚假陈述而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进行追究方面,还是明显滞后的。直到2003年1月,才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有关当事人的归责方式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因此,为进一步加强发行制度的安全性,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中国应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并实施有效的司法救济。否则,即使目前的发行制度强化了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责任,但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仍然存在,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尚不能构成有效约束,并不能很好地防范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害,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的败德行为仍极有可能发生。如果这种情形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不能改善的话,就会引发资本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3、公正
公正的含义之一是一种发行制度应对各个股东给予同等保护;含义之二是指对不同发行人采用同一种尺度加以衡量。发起人和公众投资者既是利益的统一体,又是利益的矛盾体,合理发行制度的设立和运行,应有助于在证券监管机构与证券发行者、公众投资者之间建立起一种平衡、和谐的关系,从而使资本市场处于一种有序运行的状态。
在现实条件下,公众投资者相对于发起人或其他大股东,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而我们的发行审核制度以及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都是以保护处于相对弱势的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为出发点,从这一层面来看,现行的发行制度较好地体现了公正的立场。
但是从另一层面来看,由于核准制下须由监管部门对发行人进行实质性审核、作出价值判断,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个人裁量空间,难以做到严格的公正无偏,并有可能导致寻租行为的发生及引发一定的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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