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券商进入托管期 客户能否自由转户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08-12-4 10:20:45
    文章录入:网友(任我行)
  •   近来,有一些券商或者关门或者被托管。而客户选择券商其实也是件很正常的事情,但有些客户在转户时,经常被券商以各种各样的理由进行挽留,特别是以"托管期间不能办理转户或转入,只能转入接手托管的券商"的理由居多,客户转户跑几趟甚至拖几个月,已经在个别地方出现。作为有此种遭遇的客户,我认为自己的切身利益受到侵害,但最终也只能选择无奈的等待。我想知道,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出发,兼顾维护市场稳定的原则,此类事情究竟该有何解决良策?
      武汉 陆先生
      陆先生:
      首先从法律意义上,客户与券商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除非委托交易合同对转户明确施以限制,客户要求转户是正当的合法权利,券商应及时予以办理。
      特定情况下,对于被处置券商(被停业整顿、托管经营、被撤销的券商),特别是对于客户保证金发生挪用情形的券商,监管机构采取处置措施后,为维护金融稳定、保障处置工作的平稳进行,就会出现相关部门对转户施以明确限制或禁止的情形,此种情形下,被处置券商作为受托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已经不再存续,客户要求转户的请求也就暂时无法实现。
      现阶段,根据有关部委于2004年10月联合发布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国家对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其它相关债权的处置已有明确的规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由托管方和收购方来承接,投资者不会因为券商被处置而蒙受损失,而且被托管的券商只要交易席位没有被撤销,也不影响投资者进行正常交易。
      我国证券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尚在探索和建设之中,新的《证券法》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已经规定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这将从根本上杜绝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为投资者利益提供制度上的保障。目前中国证监会正在逐步推行的券商分类监管制度,也有利于投资者在委托交易中选择更为优质的券商。
      对于投资者而言,只要没有参与违法违规交易,即使其委托的券商发生托管等特殊情形,也大可不必担心其合法权益可能会遭受损害。值得注意的是,新的《证券法》实施后,我国证券公司的风险处置手段将更趋于市场化。投资者应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根据安全、效率的原则,慎重选择委托交易的券商。
      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 王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