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们的目标就是:都有住房 错啦!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09-3-21 9:48:12
    文章录入:网友(任我行)
  •   如果有人说,我们的目标就是:都有住房。或许有人会跳出来说,错了,应该是“都有房住”!在这些对文字表述特敏感的人看来,有住房与有房住完全是两码事:有住是必须的,有房则未必。

      证券市场上,指导股权分置改革的总原则是保护所有股东,尤其是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对此,市场上没有说一声不对。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对价”与“补偿”的概念也出现了类似“都有住房”与“都有房住”间的分歧。

      对于“对价”,这个还冒着时尚热气的词来说,可能它认识大家,大家未必真正认识它。其实,“对价”相对的是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而言的,而“补偿”则相对的是流通股股东发生的损失;同时“补偿”是对过去历史的一种追溯,而“对价”应是估测对现实的影响。所以,从根子上来说,“对价”是非流通股东为获得流通权的承诺而付出的代价,因而也是一种“利益交换”,而不是对历史上公司股价变动所引起的投资损失的一种补偿。

      然而现实中,公众往往追着“补偿”二字不放:10送2不行,10送3还嫌不够。如果只是抠着“补偿”这个字眼,那么,流通股股东实际上就是要求非流通股股东为自己的投资亏损负责任。如果这样看,其实就超出了试点的对价法律基础,并自然进入到了投资亏损的弥补范围。因而它也是一种对政策及市场的错误判断与误导。假如我们从法律上看问题,说白了,“对价”就是在市场各方进行利益博弈中的一种谈判能力。

      尚福林主席前些日子也十分明确地说,在股权分置条件下,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东的利益是“分置的”。而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启动,题中之意就是要解决这种“利益分置”。问题是,我们往往将这种“利益分置”自然不自然地贯性对立起来。如果这种对立成立,流通股股东紧抓“补偿”字眼不放,也就太容易理解了。毕竟,流通股股东对众多上市公司做出了所有人都无法抹杀的极大牺牲与贡献!

      既然“补偿”不是“对价”,既然股权分置改革体现两类股东的合法权益,作为广大投资者来说,就要在“对价”博弈中积极发挥自己的作用。尤其是作为处于弱势、股权相对分散形成合力有点难的流通股股东来说,更应该拿起法律武器,学会“用手投票”,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基金作为流通股东的重要代表,在与大股东们的博弈中已带了个好头。众人拾柴,火焰才高。现在也要看我们自己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