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市吉鸿兴电子有限公司谈论律师造假事件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09-12-15 12: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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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又见重庆奇闻
    叶铭葆
    新华网重庆12月13日电:据重庆市政府新闻办介绍,12月12日,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因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重庆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目前,经重庆市检察机关批准已对李庄执行逮捕,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本来,律师也会违法犯罪,这一点没有什么值得惊奇的。然而,读了这一则新闻,却发现有两点奇特之处。
    奇特之一,定罪的依据来源于律师为之辩护的当事人的“检举”,不合常理。本案当事人龚刚模被控涉嫌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等罪名,李庄受龚刚模亲属委托为其辩护。报道中称:近日,龚刚模本人主动检举,并经公安机关初步查明,李庄在渝行使辩护人职责时,违反法律规定,帮助被告与他人串证,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吊了八天八夜,打得大小便失禁’等谎言,并唆使其向法庭提供虚假供述予以翻供。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306条的规定。
    作为局外人,不知公安机关是通过何种手段取得了龚刚模的“检举”。按照常理,对于一个尽心尽力为自己作辩护的律师,当事人是不大可能“检举”出卖的,除非他想争取重判。若是如此的话,他又何必自请律师,不如由当地司法机关指定律师好了。这般浅显的道理,无需多说。
    今年第12期《读书》杂志上,有一篇何柏生先生的文章,题为《意见一致,判决无效》。文章介绍了犹太人马尔文.托卡耶尔根据犹太人的经典《塔木德》编著的《犹太人五千年的智慧》一书,该书写道:“判处死刑的时候,如果裁判所的所有法官意见一致,则判决无效。”文中还有这样一段话:“众所周知,从古到今刑讯逼供,造成的冤假错案无数。然而,在拥有高度智慧的犹太人中,似乎这就不是个问题,因为犹太人的法律早把这个问题解决了。犹太人的法律是这么规定的:若做出对自己不利的证词则证词无效。这就是说,招供在犹太法律中不被采信。既然招供不被采信,刑讯逼供自然就不会发生了。”联系到李庄一案,即使从龚刚模试图立功赎罪的角度来解说,也实在难以令人信服。因为“编造谎言”的是龚刚模,纵有律师的“教唆”,是否听信还是取决于龚本人的选择。所以,企图以“检举”律师来减轻当事人的罪责,是不能成立的。若能成立,就只有一种可能,即龚刚模与控方合作,控方在整倒律师后放他一马。
    奇特之二,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与检察机关的批准逮捕同时进行,不合司法程序。按照法律规定,案件需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后,移送检察机关,然后由检察机关根据案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现在的同时进行,给人以内部决定分头执行的印象。是否“长官意志”,外人就不得而知了。
    宋人王安石有“看似寻常最奇崛”的诗句,道出了“寻常”与“奇崛”的辩证关系。不合常理的“奇崛”上演过多,难免有穿帮露馅,不能自圆其说之虞。对此,当局者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