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直击住房公积金三大认识误区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10-12-15 16:23:00
    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网友(fhgfsafg)
  •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三大支柱之一。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法定的专项住房储金。缴交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责任,也是职工的权利。然而,大多数却在认识上对公积金存在很大的误区:

    误区一:住房公积金可以缴也可以不缴
        一些单位持有这样的观点:“三金”(养老、医疗、失业)是强制的,公积金只是一种福利待遇,不是强制的,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效益情况决定缴交或者不缴。
        法律释析:判断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否具有强制性应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不管是设立单位公积金账户,还是为职工设立公积金账户,或者是每月汇缴公积金,单位都是“应当”办理。“应当”在法律上即为“必须”“强制”之意。可见,为职工缴交公积金是单位法定的、强制的义务和责任。

    误区二:单位即使不缴公积金也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有单位认为,现在社会上有相当数量的单位都不缴公积金,所以单位不缴公积金,也不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法律释析:如果单位抱有这种从众心理或者侥幸心理,不遵纪守法,将付出沉重代价。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监督检查本市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并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职能。因此,只要职工投诉举报,或者在日常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单位不建或不缴公积金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区(县)管理部门将对单位处以罚款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通过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告欠缴单位名单,还可以将欠缴单位名单提供给企业信用征信机构。

    误区三: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约定不缴住房公积金
        一些单位认为可以通过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不缴住房公积金,比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只缴“三金”,或者约定不缴住房公积金,或者约定以现金补贴形式替代住房公积金等等。
        法律释析: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条款无效。就住房公积金而言,首先,住房公积金的法律依据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其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单位录用职工应办理缴存登记,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并于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和为职工代缴的部分缴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可见,住房公积金缴存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且缴存的方式和时间均由法定,用人单位与职工的约定均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缴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