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住房公积金超标要缴个人所得税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10-12-15 16:36:00
    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网友(hjch66)
  •   笔者日前从市财政地税局获悉,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住房公积金缴纳有了新规定。具体的主要内容是:“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文件理解有三方面的限制,一、不得超过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12%。二、不得超过绍兴月平均工资12%的三倍,绍兴地区2007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9956,计算最高可以扣除限额=29956/12×12%×3=898.68元。三、必须是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下面举例作一说明。例一:我市某一职工2007年度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如果2008年度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800元,按文件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只允许扣除5000×12%=600元。如果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500元,则允许税前扣除500元。例二:我市某一职工2007年度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其在2008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1000元。按规定计算12%的比例为8000×12%=960,超过绍兴地区三倍限额,该职工允许扣除为898.68元。如果2008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800元,则允许全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