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购置二手固定资产如何计税?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10-12-15 20:41:00
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网友(eastion) -
针对近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纳税人反映固定资产如何折旧等问题,今天特请市地方税务局有关业务负责人就此进行详细解读,以帮助广大纳税人顺利完成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问: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确定其折旧额和折旧年限?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第三条规定,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如,外购一间旧房屋,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共计100万元,已使用10年,则此旧房屋计税基础应为100万元,最低折旧年限应为(20~10)×60%=6年。
问:为员工购买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因此,为员工购买的社会保险费不符合规定,不可以加计扣除。
问: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如何计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应作为不征税收入申报。
问:企业收到发改委发放的补贴是否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答:《财政部 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本文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因此,企业收到发改委发放的补贴不属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应作为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如何处理2008年的汇兑收益和汇兑损失?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因此,关于2008年的汇兑收益和汇兑损失的处理方法,税法与会计保持一致,企业不能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导致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汇率差额部分,相当于公允价值变动,在未实际处置或结算时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问:总公司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分公司在2008年以前按税法规定尚未弥补的亏损额如何填列附表四?
答:针对此种特殊情况,附表四只反映分支机构的尚未弥补亏损额和总机构留待本年应该弥补的亏损额,不反映过去弥补过程,这样才能正确弥补总分支机构均有亏损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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