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融资租赁审批制的由来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10-12-15 21:35:00
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网友(yahuo888) -
中国是1981年引入的融资租赁这个交易方式。当时国家还处于百废待兴的计划经济体系,金融被纳入严格管制范围。这严重有悖于国家急需外汇购买先进的生产设备,扩大出口产品的质量,改变现有的落后生产管理体系的需要。为此国家网开一面,允许外资金融机构以融资租赁的方式进入中国。 按照当时的体制,融资租赁虽然是“金融业务”,但因“涉外”(不仅股东涉外、资金涉外、商业也涉外),因此由当时的外贸部以行政审批制的方式,允许外资金融机构以在中国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方式,变相贷款给国内的生产企业。经过几次经济体制改革,外贸部改为外经贸部,到现在改为商务部。但融资租赁的审批制度一直延续下来没有根本的改变。准入门槛经历了从没有具体规定,到最低500万美元扩大到2000万美元,又有条件降低到1000万美元的变迁。
对于内资企业,当时由国内相关部委批准设立了不同类别的融资租赁公司。因为涉及了租赁公司的进口业务,当时的外经贸部也审批了租赁公司的租赁物件进出口业务。1986年国家金融体系第一次重大变革,设立了非银行金融机构,当时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权限就由各部委转业到当时的金融监管机构:人民银行。但在资金的准入门槛上也没有什么限制,没有具体的要求。1997年进入海啸后融资租赁到了崩溃的边缘,开始引入美国的先进理念,陆续建立了法律、监管、会计准则和税收的四大支柱政策,才有了5亿人民币的准入门槛。最后一次改革降低到1亿人民币,但实质上限定在银行为股东的银行系非银行机构的金融租赁公司的审批。
因为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管不到位,从1995年批准16个中的最后1家金融租赁公司以后,超过12年的时间内就没有审批过新的金融租赁公司。要不是融资租赁纳入立法进程,大概监管部门在也没有审批机构的必要了。
在最近的一次经济体制改革中,金融租赁公司的审批的权限从人民银行转到银监会,外资企业的转到商务部。内资非金融机构企业的审批断档,迫使行业又在为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而努力。几经周折,每当说服一个部委准备审批融资租赁公司时,又遇到部委的撤销与合并。直到稳定在商务部后,又经努力才在内资企业中实现了试点企业的审批,并多了国家税务总局双重审批。准入门槛一直锁定在1.7亿人民币(相当于当时汇率换算的20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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