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印刷设备租赁的发展前景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10-12-15 21:39:00
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网友(mybaby7) -
我国印刷设备的融资租赁业务始于2001年。目前涉足印刷设备租赁业务的有江苏金融租赁、上海新世纪、浙江租赁、深圳三九租赁、山西租赁、中租经贸、纽科租赁等。 目前租赁公司所开展的印刷设备融资租赁业务,以印刷设备居多,印前、印后较少;二手机业务也少有涉及;业务所覆盖的区域,基本集中在北京、上海、江浙一带;承租人绝大多数为民营企业;据多方估计,年融资金额大概为3亿-4亿元。
印刷设备具有使用寿命长,通用性强而不易移动的特点,加上印刷行业发展处于上升阶段的发展形势态,非常适合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公司的参与,对于设备制造厂商和设备使用企业会带来很多益处。
承租企业为解决资金需求,对进口设备采取融资租赁方式融资。如果该设备属于正常完税的进口设备自然没有海关监管问题。但如果该设备是属于减免关税进口的设备,则该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就存在问题。由于相关审批手续是以承租人名义办理,当在租赁期内发生诉讼时,就相关设备所有权认定,现行的法律条款没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37条规定“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特定关税减免优惠的进口货物,在监管年限内经海关核准出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时,应当按照其使用时间折旧估价,补征进口关税。监管年限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我们认为,在融资性租赁业务中,出租人只是具有被监管货物的形式上的所有权,使用权仍在承租人,既没有改变使用用途,也没有改变使用地,租赁只是起到了融通资金的作用。租赁物并没有发生实质性转让或出售,也没有被挪作他用。只有在租赁合同期间或结束时,监管货物发生实质性出售或转让时,才按海关规定补缴关税,取得租赁物所有权。
所以,在做海关监管设备的融资租赁的业务中,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很清晰,对融资租赁项目所有权认识上存在偏差,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有一定的影响。
由于印刷技术的发展,印刷企业之间竟争日趋激烈,要求企业不断扩大生产规模和设备档次。目前由于国产印刷设备暂无法与国际知名品牌抗衡,因此高档印刷设备基本依赖进口,而进口印刷设备的高价格对大多数尚处于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而言无力全额支付,使得企业对外部资金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因此,进口印刷设备融资租赁项目前景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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