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契约投资基金需注意哪些问题?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10-12-16 12:09:00
    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网友(北京企管网)
  • 基金管理公司在管理投资基金过程中,经常委托他人处理基金管理和运作事务即契约投资基金的委托。例如,基金销售、投资咨询、过户登记、财务会计等。但我国《信托法》规定:“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基于这种情况,在实务操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在基金契约中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基金管理事务。这种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持有人都有利。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依法委托,不必适用“不得已事由”原则,扩大其行为选择的余地。基金持有人也可以因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专业人员对基金事务高效、专业化的管理而受益。

    第二,正确理解基金管理人对他人代为处理基金事务行为所负的责任。在我国,受托人的责任较重,其一是基于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所负的责任;其二是法律规定受托人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而没有规定行为的性质。因此,即使代为处理信托事务的人履行了谨慎处理信托事务的义务,仍然给信托财产造成了损失,受托人还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为方便基金持有人,可以授权基金持有人直接向代理人主张权利。基金持有人遍布全国各地,为此基金管理人往往设置众多的代理销售和服务网点。但是,代理人有时并不直接对基金持有人承担责任,向不在同一地域的基金管理人主张权利,这对作为投资者的基金持有人显然极为不便。因此,应当设计可行的由代理人代为处理纠纷与索赔事宜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