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手车买卖需及时过户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10-12-16 14:18:00
    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网友(qazwsxzq0002)
  • 2008年初,31岁的金某购买了原告成都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长安之星面包车,双方签订了“成都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车辆转让合同”,约定成交金额为14500元,并约定该车自交车之日起,包括养路费等所需费用均由金某负责购买。

    开走面包车后,金某不仅不过户,还不按期缴纳养路费。从2008年3月起,他共拖欠了养路费和滞纳金3104元,造成原告另一辆面包车也无法按时缴纳养路费。

    为此,该公司将金某告上了法庭。近日,武侯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判令买主限期过户,并限期缴纳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