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间借贷中复利保护的两种观点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10-12-16 14:54:00
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网友(haonan) -
主张不保护民间借贷复利观点的法律依据
首先,1988年1月26日讨论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5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其次,1991年8月13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借款合同部分的内容中,没有对应否计收复利作出规定,虽然《合同法》对计收复利没有禁止性规定,但司法解释对计收复利是禁止的。所以计收复利缺乏法律依据。
主张应予保护民间借贷复利观点的依据
首先,中国人民银行1990年12月11日发布的《利息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金融机构对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按季结息,对不能支付的利息,可以计收复利;基本建设贷款,按年结息,对不能支付的利息,不计收复利;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按季结息,对不能支付的利息,可以计收复利。”其次,中国人民银行在1995年6有26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各项贷款利率的通知》中,规定固定资产全部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对不能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第三,中国银行1981年3月13日发布的《中国银行办理中外合资经营贷款暂行办法》中也有计算复利的规定。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这可以理解为允许计收复利,但要适当予以限制。
第五、出借人计收复利在国际上是金融机构的惯例,所以对复利予以保护符合国际惯例,也是对借款人不按时结息的违约行为的惩罚。
> 相关专题:
· 民间借贷合法化需规范引导
· 非法集资:4大特征12种形式
· 民间借贷纠纷如何避免?
· 民间借贷担保人责任期限知多少?
· 担心陷入地下钱庄贷款圈套
· 喝酒惹来40万欠款男子追悔莫及
· 民间借贷:逃不掉的24万
· 非法集资种种手段列举
· 丈夫借高利贷 妻子是否有义务偿还?
· 民间借贷应注意些什么?
· 民间借贷合法化需规范引导
· 非法集资:4大特征12种形式
· 民间借贷纠纷如何避免?
· 民间借贷担保人责任期限知多少?
· 担心陷入地下钱庄贷款圈套
· 喝酒惹来40万欠款男子追悔莫及
· 民间借贷:逃不掉的24万
· 非法集资种种手段列举
· 丈夫借高利贷 妻子是否有义务偿还?
· 民间借贷应注意些什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