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给放贷人条例的三点建议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10-12-16 14:56:00
    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网友(baohuhh)
  • 《放贷人条例》重在保障有资金者的放贷权利,对其私有财产使用权的尊重,将使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得到确定,使民间借贷立法不再空白,使民间借贷从此走上阳光化路径,更为重要的是,规范了民间借贷堵住了地下钱庄等非法资金渠道,使民间金融在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真正发挥其应有作用。

    对《放贷人条例》的建议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明确管理对象的使用范围。建议应明确放贷人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成立。我国的放贷人可以是自然人(个体工商户)、非法人组织(合伙企业),也可以是法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如果想设立成为《条例》所称之放贷人,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未获准成为放贷人的,不得以放贷人名义开展放贷业务。只要不以放贷人名义进行借贷,不论其借贷形式是“一对一”(一个债权人和一个债务人),或是“一对多”(一个债权人和多个债务人),均不属应于《条例》所调整和规范的范围。

    特别是“一对多”的情况,有可能涉嫌通过非法集资方式或吸收公众存款方式获得资金并提供借款,这种情况应依据相关法律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其次是关于放贷利率上限的规定。目前可以按现有规定暂时设定利率上限,即放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同时建议该利率上限应带有一定的灵活性,可以随时调整。第三是加强放贷人管理。

    除了对特许设立及持牌经营、必要的信息登记、保护借款人利益、防止欺诈和金融犯罪、建立公共信用信息服务系统、税收和会计制度等进行强制性规定外,在明确放贷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建议规定单客户放贷比例、资产负债比例、风险准备计提等内容。

    同时,建议适时废止《贷款通则》。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逐步建立,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对外开放日益深入,《贷款通则》的全部条款已逐步被业务创新、司法审判实践所突破,有关规定早已不适应国内金融业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