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间借贷亟待立法规范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10-12-16 14:56:00
    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网友(yujia)
  • 长期以来我国对民间借贷市场主要采取行政管制的模式,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几乎都是为了规避政府行政管制而出现的。当前“三农”与中小企业融资难而民间融资供需旺盛,民间借贷以其“灰色”形式存在,形成不和谐的金融“二元”格局,因此,完善立法,完善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对于充分发挥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有益的补充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应针对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抓紧制订《放贷人条例》,可以参考我国香港地区的《放债人条例》,对放贷主体、房贷对象、利率以及放贷人索债方式、贷款宣传等作出具体规范,并健全相关金融制度,对民间借贷的资金投向、风险防范措施及收益的税收调节等方面加以规范,维护民间借贷主体的利益诉求,为正常的民间借贷构筑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推动民间借贷的规范化运作,引导民间资金的健康流动。

    需要摈弃与市场经济发展不适应的传统管制观念,修改或废除那些不符合金融市场内在发展规律的规定,合理界定合法、非法融资的界限,将民间金融活动尽可能纳入信用可控的范围,鼓励合法民间借贷弥补金融机构的不足、促进社会资金合理流动,并促使其逐步走向契约化和规范化。当然,民间借贷问题的有效解决,还需要相关制度的配套,如企业与个人征信体系、个人与非法人组织破产制度以及利率的市场化改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