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界定民间借贷利率?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10-12-16 14:59:00
    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网友(opopoaaaa)
  •   利率又称利息率,是指一定时期内利息额同借款人所借贷币资金数额的比率,一般分为年利率和月利率。年利率按本金的百分之几表示;月利率按本金的千分之几表示。民间借贷利率又习惯称几分、几厘等。如年息4分,则意味着100元的本金年利息为4元;月息4百则意味着100元的本金利息为4角。

      到目前为止,我国法律尚未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作出明确的规定,可以由借贷双方当事人自己协商确定,但协商确定的利率又必须在法定幅度内。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预先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数额计息。”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借贷意见”,比较全面地规范了民间借贷的利率,并提出了明确的处理意见。

      需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是指银行的贷款利率而非储蓄利率,而且是民间借贷行为发生期间生效的银行贷款利率,而不是其他期间的银行贷款利率;如果借贷时间长,银行利率发生变化,应根据各个不同时期的银行贷款利率来确定利息额。确定民间借贷利率除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外,还应考虑借款人的承受能力、本地区的实际生活水平和经济发展状况。利率过高,不但借款人难以承受,影响其生活或生产经营;对出借人而言,由于借款人的承受能力有限,过高的利率也只是空头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