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典当行业务经营范围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10-12-16 15:55:00
    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网友(lknhyu0)
  • 为规范典当行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国家出台的典当行管理办法规定了典当行的业务经营范围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规定,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1、质押典当业务;2、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3、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4、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5、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依法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三条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1、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2、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及资金拆借;3、发放信用贷款;4、未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四条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产:
        1、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2、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3、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4、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二十五条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