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成年人典当行为无效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10-12-16 15:59:00
    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网友(yangguangjun)
  •   近日,中学生杨明(化名)在网吧里泡了一个星期才回家,这个还不满16岁的孩子还拿了一张典当行的收据,杨明的母亲李女士带着收据找到典当行老板讨说法。对此,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春光认为,这名中学生的典当行为无效。

      作为无名合同的一种,典当合同同样应满足一般合同有效的要件。即:典当当事人主体合格、典当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典当双方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从事的与其精神、智力相适应的活动方为有效。在这个事件中,一个未满16周岁的中学生和当铺发生典当行为,只要孩子的监护人不予认可该行为,双方间的典当行为就难以获得法律的保护。

      首先,如果该中学生享有该手机的所有权,但是手机作为贵重物品,其将手机进行典当的处置也与其精神和智力不相适应的,显然其不能独立行使处分权。依据《合同法》47条规定,双方间的典当行为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撤销或者变更,一旦被撤销,合同自始无效。

      其次,《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办理出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出当时,当户应当如实向典当行提供当物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所以,在典当时,典当行负有查验对方身份和要求对方提供当物相关资料的义务,如经查实对方不具备典当当事人主体资格或者典当行没有去核实的,发生的典当行为同样也难获法律支持。

      所以,该中学生的父母可要求典当行返还手机,同时退还所谓的借款。如果典当行为因被撤销而致无效,那么典当行基于无效的合同依据要求孩子监护人支付保管费和利息是不会获得法律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