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典当行业日益兴起 专家提醒要警惕背后风险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10-12-16 16:00:00
    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网友(huyi2286)
  •   2006年5月,天津市市民戴兴平(化名)通过房屋中介,将自己闲置的一套住房租给王育军(化名)。王育军租房时十分爽快,不仅没有讨价还价,而且一次预交了数月的房租。戴兴平心想人家租房,自己就该时常来替房客与邻里们搞好关系。可来了几次,都没有见到租房的王育军。直到2006年9月4日,当戴兴平再次来到该处,房门依然紧锁,王育军还是不在。但是邻居却交给他一封注明他收的信函。仔细一看,原来是一封南开区某典当行发来的催款函。信中提示戴先生抵押此处房屋所贷款项的还款期就要到了,接函后请按时到典当行办理相关事宜。拿着这封催款函,戴兴平意识到情况不妙,急忙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发现,王育军在租房后,伪造了戴兴平的的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然后将房屋典当给当地一家典当公司(据《每日新报》)。近日,王育军依法受到了惩罚,但有关租房与典当的话题却让人深思,本期“法律讲坛”邀请华东政法大学朱晓吉吉副教授,解说典当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日常生活中的风险防范。

      典当有什么风险?

      朱晓喆副教授告诉记者,“我国民事法律中没有关于典当的规定,包括最近出台的《物权法》,也没有把典权纳入物权范围,作出法律规定。但是典当作为我国流传下来的传统民事制度,在我国很多地方都存在,法院也都受理典当纠纷的案件。”(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朱晓喆副教授认为,国家立法应当实事求是承认典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确认它是物权,保证民间存在的典权纠纷能依法得到解决。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朱晓喆认为,要谨慎对待典当行为,基于物权法定与私法自治原则,一方面,我国民法制度中没有关于典当的规定,即不承认典权是物权,因此不能得到等同物权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都有权利自主做出处理财产的行为,包括典当。但是,现实生活中,一些不法之徒利用普通百姓对法律的不了解,诈骗钱财。因此,一定要慎重审查典当的风险,以防造成经济损失。同时,切忌以典当为手段,钻法律的空子,例如目前一些炒房的公民,明着签订典当合同,暗地里买卖房产,以规避高额的税金,后果可能是得不偿失的。

      典当与寄卖有何区别?

      2006年底,家住汉口的何音诗(化名)因经济紧张,将一台价值5000元左右的手机,拿到二七路的一个寄卖行典当,并约定1个月后赎回,典当期限为2007年1月28日(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2007年1月26日,当何音诗去赎手机的时候,寄卖行经理却告知手机被处理了。协商未果,何音诗来到二七路工商所投诉。经过调查,工商人员发现该寄卖行无典当经营许可证与特种行业许可证,超范围经营典当业务,工商部门按照有关法规对其进行了处罚。(据湖北经视)

      朱晓喆副教授说,“典当与寄卖有很大的区别,寄卖是物品卖出后扣除服务费后,将剩余费用交给物主,物主对物品一般是处分行为。但是,典当是交付物品就马上给钱,带有抵押和用益的双重意思,物主最终还是要赎回典当物的。”

      朱晓喆坦陈,寄卖行准入门槛较低,《行政许可法》出台后,国家依法解除了对寄卖行的特殊行业监管。而注册典当行管理十分严格,需先经国家商务部审批,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而且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甚至更高。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寄卖行只做“小额物品的寄存销售”,没有典当的权利。寄卖行违规经营典当业务,实际上是为了逃避监管,因而带来了大量的现实问题。朱晓喆提醒:“中小企业和个人在典当融资时,一定要辨别清楚,选择正规、信誉良好的典当行。”

      典当与抵押该如何选择?

      在长沙市雨花区做生意的钱先生向本报咨询,称他家有一套闲房价值约35万元,因生意突变急需用钱10万元。钱先生想处理掉房子,但一时难以找到买主,而且还要交一笔为数不小的税金。因此想选择抵押或典当进行融资,但是不知道该抵押还是典当,哪种方式对自己更有利一些。

      朱晓喆认为,典当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典当转移房地产的占有权,而抵押不转移抵押标的房地产的占有权。因此地段好的房屋,如果典当出去,则会丧失一笔可观的房租。同时,过了规定的当期,典当便会变成“绝卖”,即典当行会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要慎重考虑资金流动状况。但是,典当行抵押变现的速度比银行快很多,手续简单些,一旦对典当物确认,就可以马上提现,一般几天时间就够了。朱晓喆说,“如果企业和个人急需用款而周期又不长时,能够接受典当利息高的缺点,那么典当是个不错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