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物保管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10-12-16 16:05:00
    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网友(wangfa123)
  •   妥善保管当物是典当行的法定义务,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立法大同小异,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硬件设施

      美国《印第安那州典当法》规定:设立典当行必须建有仓库,否则不准开业。台湾《当铺业管理规则》第5条规定:"申请经营当铺业者,应有固定之营业场所,并具有防火隔离的设备,面积12平方米以上,钢筋混凝土或水泥砖造,门窗铁造之馅藏货物库房。"我国公安部《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第4条第2款规定:经营典当业,应当"具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第7条第3款也规定: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和办理业务的其他设施。"这里的安全设施和其他设施,便可理解为用于当物保管的库房硬件设施之类。

      在典当实践中,典当行一般都依法建立自己的当物保管措施。这既是典当行的法定义务,也是典当行有效履行当物保管法定义务的必要基础和条件。

      二、法定义务

      典当融资以物换钱的特点,决定典当行在占有当户交付的当物期间,必须负起妥善保管当物的责任。其重要性在于:一是当户赎当时,应当完壁归赵,向当户返还完整良好之当物;二是当户死当时,应当力争以完整良好之当物顺利变现受偿;二是作为典当行收取当户保管费用的一种必要劳务付出。

      对此,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第39条第3款明确规定:"典当行应当由专人妥善保管质押当物。"台湾《当铺业管理规则》第5条第2款也规定:"当铺业除应具有前项之设备外,并须对货物之防火、防盗、防虫、防鼠、防潮等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马来西亚《1972年当商法令》第22条第l款则规定:"每位礼申当商须有如物主一般的认真、谨慎和小心的态度去保管典当物品。"由此可见,妥善管理当物是典当行在经营过程中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之一。

      三、法律责任

      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典当立法,对于典当行在当物保管过程中因主观上的过错而未履行义务的行为,都明确规定应由典当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对于典当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末履行义务的行为,则规定免除典当行的责任。

      1.承担责任

      国家经贸委《典当行和管理办法》第39条第2款规定:"质押当物在典当期内或者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典当行应当按照估价金额的120%进行赔偿。"香港《当押商条例》第22条的规定是:"凡有下列情况,当押商须补偿借款人或当押物品的拥有人所受的全部损失或损害--(a)在当押物品赎回期限届满之前,因当押商的过失、疏忽或行为不当而使当押物品--(i)被人盗去、遗失或被人以不正当方法处置;或(ii)遭毁灭、遭损毁或价值受损"。马来西亚《1972年当商法令》第22条第2和第3款也说得十分明确:"任何典当物品如果遭受丧失或火灾毁坏或火灾间接导致损坏时,当商须负责赔偿之。""如典当品直接或间接遭受火毁时,赔偿的价目或赔偿额必定要超过贷款数目的1/4。"以上法律规定表明,凡典当行未履行妥善保管当物之义务时,必须承担不同程度的相应赔偿责任。

      2.免除责任

      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第39条第2款同时规定:"遇有不可抗力导致质押当物损毁时,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台湾《当辅业管理规则》第14条的规定则是:"当铺业如因不可抗力之灾害,致货物遭受损毁、灭失时,应于24小时内造列清册,报请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并通知保险公司及当地同业公会或商会,会同查验并封存剩余货物,除仍有号可认者,照旧放赎外,其货物遭受损失,无可辨认,原物主亦无法认明其为已物者,得估价变卖,得由当事人协议处理之。"以上法律规定表明,如典当行虽未履行当物保管义务,但其主观上也无过错,故应当依法免除其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