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质量存争议 拒绝还款不占理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10-12-17 13:37:00
    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网友(网络怪才)
  • 2007年12月,苏先生因购买北京的一处商品房而与兴业银行一支行及开发该商品房的房地产公司签署了《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苏先生向银行贷款565万元,贷款期限10年,并由房地产公司为其提供阶段性担保,在苏先生不按期足额还贷的情况下,银行有权从房地产公司账户中扣划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款项。2008年12月、2009年1月及2月,苏先生未按合同约定向银行还款,导致银行扣划房地产公司账户中保证金20万余元。

    房地产公司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诉至法院,要求苏先生偿还房地产公司代还的保证金并支付违约金共计21万余元。审理中,苏先生认为未能还款的原因是房地产公司造成的,“因为该公司房屋存在的质量缺陷,导致无法出租,造成资金断裂,无法偿还信贷。”

    当所购房屋出现质量争议与开发商协商无果时,不少购房人会选择拒绝还贷,他们认为这样既可以避免自身权益遭受更大损失又能以此引起开发商的重视。但是,借款合同是因支付购买房屋的房款而产生的借贷合同,该合同的性质是借贷关系,而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因购买房屋而产生的买卖合同,该合同的性质是买卖关系,两类合同性质并不相同。苏先生的“不还款”理由是针对商品房预售合同并非针对借款合同,且银行及房地产公司在借款合同中并无违约行为。因此,房地产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苏先生追偿保证金及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