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抵押贷款管理暂行规定(一)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10-12-17 15:21:00
    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网友(xjt09)
  • 第一章 总则
        第—条 为加强对抵押贷款业务的管理,保障抵押贷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改革开放,支援经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抵押贷款是指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财产作,为按期偿还贷款的保证,在抵押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抵押权人有权处分抵押物和优先受偿的借贷方式。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人与国家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抵押贷款活动。

    第四条 抵押贷款当事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进行的抵押贷款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抵押权的设定
        第五条 抵押人拥有所有权的下列财产可以设定抵押权:

    (一)建筑物等不动产;

    (二)机器、设备、产品等动产;

    (三)有价证券;

    (四)可转让的权利;

    (五)其它可转让流通的财产。

    第六条 依法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设定抵押权。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八条 下列财产不得设定抵押权:

    (一)法律禁止买卖、转让的自然资源、财物或权利;

    (二)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

    (三)学校、医院等公共福利设施,职工宿舍、食堂、幼儿园等集体生活福利设施;

    (四)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它诉讼保全措施的财产;

    (五)法律规定不得抵押的其它财产。

    第九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其建筑物、机器、设备等财产设定抵押权时,应经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其财产设定抵押权时,应向财政税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抵押人出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权时,须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以其所有的共有财产份额设定抵押权的,须事先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

    省内股份制企业以其财产设定抵押权时,须有该企业董事会同意的文件,并向财政税务部门备案。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其财产设定抵押权时,须有该企业董事会同意的文件,并向财政税务部门备案。

    外商独资企业以其财产设定抵押相对,向税务部门备案。设有董事会的,须有该企业董事会同意的文件。

    第十一条 抵押人以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设定抵押权时,须凭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合同和建筑物产权证;以可转让权利设定抵押时,须凭可转让权利证书;出海关监管货物设定抵押权时,须持有关证明文件,向海关申请并经核准,

    第十二条 抵押人用已出租的财产设定抵押权时,应书面通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按本规定将抵押物拍卖时,原租赁关系终止,但民用住宅可适当延长租赁期。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因原租赁关系终止使承租人受到经济损失的,抵押人应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抵押人以若干财产设定同一抵押权时,该抵押权不可分割,但抵押贷款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四条 在设定抵押权时,抵押贷款当事人应对抵押物进行评价,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估价。作价现额根据不同种类物品及其现值确定。

    抵押贷款额度应根据抵押人资信、经营管理、经济效益等情况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作价现额的百分之九十。

    以国家债券、金融债券、定期存单等有价证券抵押时,按票面金额作价。

    第三章 抵押贷款合同
        第十五条 抵押贷款当事人须出书面形式签订抵押贷款合同。抵押贷款合同必须由当事人双方的法定代表或者凭法定代表授权证明的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六条 抵押贷款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名称(姓名)、住所,抵押人的开户银行及帐户;

    (二)贷款的种类和用途;

    (三)贷款币别、金额;

    (四)贷款的期限、利率、支付方式及偿还本息的时间、方法;

    (五)抵押物名称、规格、数量、状况、处所、有效使用期、产权或使用权所属;

    (六)抵押物估价、抵押率;

    (七)抵押物占管人、占管方式和责任;

    (八)抵押物投保的险种、险别及赔偿方法;

    (九)抵押物归还方式;

    (十)违约责任;

    (十一)纠纷的解决;

    (十二)生效条件及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三)签约日期、地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