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击信用卡犯罪的法律竞合问题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10-12-17 16:25:00
    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网友(小影)
  • 前不久召开的联合整治银行卡违法犯罪工作会议明确规定,从2010年1月起,公安部与人民银行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10个月的银行卡犯罪专项打击行动。据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负责人介绍,近年来银行卡犯罪呈现五大特点,一是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犯罪持续高发;二是办卡、养卡活动已成产业化、公开化趋势,并与伪卡诈骗、恶意透支等犯罪相交织;三是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犯罪渐趋增多;四是互联网成为银行卡犯罪滋生的温床;五是境外不法分子实施诈骗活动增多。我国刑法对打击银行卡犯罪的相关规定相对来说比较完善,从伪造到使用银行卡,刑法均设置了相应的罪名予以惩处。我国刑法中涉及银行卡犯罪的罪名主要包括:刑法第196条的信用卡诈骗罪、第177条的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这些罪名共同筑成了打击银行卡犯罪的严密法网。由于涉及多个罪名,导致在适用法律上存在一定竞合问题,有必要予以注意。

    罪名竞合主要出现在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与信用卡诈骗罪,以及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之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当行为人伪造信用卡并使用的,其行为同时符合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两个罪名,在选择适用罪名时,应适用伪造金融票证罪,并从重处罚。理由在于,刑法规定对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伪造货币罪定罪从重处罚;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由此,对前行为构成甲罪,后行为构成乙罪,且前后两个行为具有附随关系的,一般选择以前行为触犯的罪名来完整评价前后两个行为。信用卡犯罪也不例外。

    二是当行为人伪造信用卡,并持有或者运输的,其行为同时符合伪造金融票证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两个罪名,在选择适用罪名时,应适用伪造金融票证罪。理由同样在于,刑法对具有附随关系的两个行为进行刑事评价时,一般选择以前行为触犯的罪名来完整评价前后两个行为。此外,比较伪造金融票证罪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这两个罪名,伪造金融票证罪的法定刑明显重于后者,依据“重法优于轻法”的法条竞合原理,同样应选择适用伪造金融票证罪。

    三是当行为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并使用该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其行为同时符合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两个罪名。此时不能再依据前述两种情形选择以前行为触犯的罪名,即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来完整评价行为人所实施的前后两个行为。原因在于,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所符合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相对于后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所符合的信用卡诈骗罪而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轻罪,信用卡诈骗罪是重罪,所以,应优先适用作为重罪名的信用卡诈骗罪。

    四是当行为人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其行为可能同时符合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刑法第177条第二款的规定,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处罚。而又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如此,当行为人具有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时,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就有可能同时符合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和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比较这两个罪名,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法定刑要重于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机关应优先适用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如果行为人以窃取或者其他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其行为就有可能同时符合窃取、收买信用卡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样因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法定刑要重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机关应优先适用妨害信用卡管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