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用卡利息是罚息还是透支利息?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10-12-17 16:50:00
    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网友(dfjhkjhgfgds)
  • 发卡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就像汽车客运公司在公路上开通了跨地区的长途往返巴士,用卡者好比上车、还款者好比下车,行进途中不断有人上上下下——有人透支、有人还款,有人临时透支取现、有人偶尔支付利息,聚沙成塔、集腋成裘,发卡银行就会盈利,巴士也会正常运行。

    自2009年2月22日起,中国工商银行实行新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对原有信用卡产品透支利息的计算方法和规定进行了一些整合与调整,在业内引起了不小的轰动,“一石激起千层浪”,有些银行也适时推出了一些人性化的服务举措。

    比如,有些发卡行规定:如果持卡客户清偿的贷款余额仅差10元人民币(含)以内、视同还清,不再对已清偿部分计收透支(贷款)利息等,增加了众多持卡人的忠诚度。

    然而,有人将发卡银行对持卡客户在到期还款日内不能清偿所有的贷款余额全部计收利息的做法称为“全额罚息”,这种表述是对信用卡业务的曲解,也会让持卡客户对信用卡产生逆反,更会给发卡银行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希望能借此机会消除一些偏见和误解。

    关于信用卡透支(贷款)利息的计算以及透支利率的适用,最早在(银发[1992]298号)版的《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中作了如下规定:“人民币信用卡透支利息自银行记账日起十五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十五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三十日或透支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二十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息(针对准贷记卡产品);在(银发[1996]27号)版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中作了如下规定:“ 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签单日或银行记账日起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算。

    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息)(针对准贷记卡产品);在目前执行的(银发[1999]17号)《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中作了如下规定:“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由此可见,发卡银行关于信用卡透支(贷款)利息的计算方式以及利率的适用,均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章制度执行的。从信用卡问世以来,一直使用“透支利息”这个词汇,而非“罚息”。罚,带有惩罚的意思,且是执法部门的职能,商业银行是金融企业,非执法部门,是不可以随便乱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