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购房担保金 是订金还是定金?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10-12-17 20:40:00
    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网友(中安小王)
  •   在柳州市民关于购买房产的投诉中,“定金”和“订金”的是是非非具有一定代表性。两个词一字之差,发音相同,导致的结果却迥异。那么,购房者如何避免掉入这种“文字游戏”的陷阱呢?

      今年初,赵某看中了柳州市一楼盘的商品房,并核实该楼盘已获得了预售许可。当他提出要签订正式预购合同时,售房小姐说由于种种原因不能马上签合同,如他决定购房,须先交一笔意向金作为购房的担保。

      赵某觉得,预定要交定金,是买卖中常有的事。何况收据上注明是“购房担保金”,就可以证明这房子我买定了。他交了“担保金”,一个星期后来找开发商要求签订预购合同,却被告知房价涨了,想买就要按新房价签合同。

      赵某打听后,才知道他看好的房子同时有几个人交了购房的“担保金”,开发商卖给了出价高者。赵某有受骗之感,拿出收据要求开发商按照定金的规定双倍赔偿。开发商说,他交的“担保金”只能算“订金”,不能算“定金”,因此只能按原数退钱。

      今年6月,柳州市建委相关部门接到赵某的投诉,就其遇到的问题给予答复。

      建委工作人员称,开发商在办理预售许可之后,可以依法开展商品房预售业务。目前一些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过程中,看到某些房号争购者众,便搞一房多订、价高者得,这尚属行政无法干涉的市场行为。

      虽然行政部门无法干涉,但购房者可规避这样的风险,那就是在交纳类似赵某这样的“担保金”时,在合同里注明是“定金”。

      《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所谓“定金罚则”。为了避免违约时受到双倍处罚,一些房开商在收预定款时,往往避免写成“定金”,发生问题遇到质疑,则以对方交的是“订金”来搪塞,因为“订金”并非规范的法律术语,套不上相关的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但没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赵某未与开发商签订合同,以给付“购房担保金”的形式作为买房的担保。仅依收据上注明的“购房担保金”来看,难以认定是定金而取得双倍返还的支持。

      建委工作人员建议赵某收集其他证据,证明该笔款项属“定金”不属“订金”,进而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解决问题。同时也提醒,购房者在遇到类似情况时,最好多个心眼,要求对方明确写清所交的是“定金”,不让对方钻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