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对贷款担保人能否履行担保责任的分析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10-12-17 20:43:00
    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网友(驿客99)
  •   通过对当前部分到期未收回贷款的分析情况看,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未及时归还时,贷款担保人能够履行担保责任代偿贷款的情况很少,不到总数的10%,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贷前考察时对担保人的经济实力、代偿能力没有进行深入细致的考察或考察不实,担保人实际没有足够的担保能力,这种情况占多数。二是担保人是贷款实际使用人,担保人因为种种原因不能直接出面贷款,让别人当借款人,这种贷款在担保人还不上的情况下,借款人更不还,导致贷款形成风险。三是担保人对自己的担保责任不清楚,多数是碍于人情面子当的担保,认为只签个字,为别人帮忙办贷款,对自己应承担的代偿责任认识不清,在贷款出现风险时以种种理由拖延、拒绝履行代偿责任。

      针对当前部分贷款担保人不能履行担保责任的状况,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建立贷前考察责任追究制度。贷前考察出现考察不实的,追究相关考察责任人的责任,以增强贷前考察人员的责任心。二是有条件的可以进行换人二次考察,进一步弄清担保人的经济实力、代偿能力,提高担保效力。三是改革授信贷款帐务核算制度。当前的贷款帐务核算制度中,担保和抵押分开科目执行,使两种贷款都过于孤立。因此,建议在授信时不论贷款额大小都将担保和抵押结合起来,将担保人的可抵押财物办理抵押,以强化借款人、担保人的还款意识,弱化贷款风险。四是严格担保责任再次告知制度。在信贷专柜签订担保合同时,严格对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进行再次告知制度,提高担保人的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