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动产担保 融资领域的重大革命(1)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10-12-17 20:43:00
    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网友(dagu)
  •   物权法解决了什么问题   

      过去我们的融资担保政策和规定都是盯向不动产,《物权法》的颁布构建了动产担保的法律框架,动产担保制度实行后将带动市场发生一场革命性的变化,不仅完善了金融生态环境,加速了资产快速周转,同时还会影响和涉及我国经济生活的很多方面。从宏观上促进了经济发展,从微观上给企业家和所有当事人制定了一个游戏规则。随后从制度层面和市场运行层面发生千变万化的组合和创新。最近,记者就上述问题访问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刘萍。   

      记者:《物权法》出台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执行,《物权法》对广大民众的经济生活和切身利益有什么影响,您是有深入研究的,是否给我们谈谈?   

      刘萍:这部法律之所以受到各界的关注,是因为这部法律通过了长达13年的审议,还有一个就是争议最多,从网上、各界征求意见,达二十几万条,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   

      《物权法》对民众的经济生活和切身利益有什么影响呢?它是调整财产关系的一部重要的法律,回答了我们经常关心的三个问题,第一个是物是属于谁?谁是它的主人?实际上它回答了一个所有权的问题。第二个是权利人对这个物有哪些权利,他人应该负有什么样的义务,也就是用意物权问题。第三个是怎样保护物权,侵犯了物权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担保物权问题。《物权法》规范了确认财产、利用财产、保护财产的关系。这么一部法律,在中国的整个法律体系当中,起了一个支架的作用。   

      我们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比如一个房东,将他的房产先卖给了甲,但是由于各种关系,他又把这个房子让乙去居住,最后过户给乙,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谁到底是这个房子的主人?没有《物权法》之前,众说纷纭,有了《物权法》以后,谁是主人就很清楚。简单地说,《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看登记,动产看占有。也就是说,不动产登记是有效的,谁登记了,谁就是动产的主人,那么动产除了能够提出相反的证据以外,谁占有它谁就是它的主人。所以《物权法》实际上是一部关系民众切身物质利益的法。   

      记者:不动产在法律上是看登记,动产是看占有,占有的形式在法律上怎么表现呢?在中国规定很模糊,法律上很难界定。   

      刘萍:《物权法》中的一大突破就是在动产担保方面,可以用应收账款质押,应收账款过去是我们的一个雷区,大家不敢碰,但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实际上中小企业和农民手中没有多少不动产,他们大量拥有的是动产,特别是应收账款,所以这次法律规定应收账款可以质押。但是有人也提出来了,应收账款是虚无飘渺的,看不见、摸不着,不像房子是实物,怎么来界定它,我们现在建立了一个系统,也就是说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征信系统放在央行。   

      记者:这需要建立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包括信用文化,信用相关的法律体系。在国际上,比如国际贸易方面,应收款的质押主要是应收款的再保险和再抵押、套现、变现,已经是应用了很多年的一个方式了,但是它都是建立在一定的法律和制度文化基础上,保证应收款的回收概率很大,基本上是它的信用体系和法律的执行力能够做得到的。对于中国企业来说,别说是银行会觉得应收款是虚无缥渺,企业本身对应收款也感到很害怕,因为整个社会太缺乏信用了。   

      刘萍:你说的这一点,立法时也是经过争论,应收账款能不能放到法律里,引起了非常大的争议。我认为这是一个立法观念问题,比如说法律制定是不是依据社会的现状,就事论事的制订一部法律呢?还是我们的法律要引导经济的发展?这是两个概念。如果就目前的状况,我们沿用1995年的《担保法》就可以。它是不允许应收账款质押的,对质押品做了很狭窄的规定,致使我们国家中小企业融资难,而且是越来越难。我们立法时要思考,这部法律它对经济的作用是什么?它是不是要超前一些?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什么?从大的方面来说,法律就是促进宏观经济的发展;从微观上来说,就是给当事人制定一个游戏规则。如果法律不去解决制度不完善、信用环境很差的问题,简单规定应收账款不能碰、动产不能碰,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想象,国家的经济发展是不是要出现倒退。   

      担保物权最大的作用是什么?   

      记者:《物权法》公布以后,对于整个中国社会进一步的发展会有很大的作用,你认为第四编有关动产担保部分中核心是什么?   

      刘萍:动产担保最大的作用实际上是解决中小企业和农民的融资难问题,我关注的是第四编,也就是担保物权。我们在和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联合做课题的时候,就发现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症结。我们调查了中国中小企业金融制度,做了一个全面的社会调查,发现是我们的担保品出了问题,主要是可抵押的资产、担保品的种类太狭窄,也就是说,从1995年《担保法》颁布以后,无论是金融机构、担保公司,都把他们的担保品指向了不动产。作为中小企业来说,他们没有合格的抵押品,没有不动产,融资的门槛就越来越高,农民也是这样。农民的宅基地不能转让,不能抵押,他们融资也比较困难。我们发现这个问题以后,就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观察它,发现银行出现了剩贷、惜贷的情况,这与银行内部的管理制度是有关系的。我们发现,大家都走向了一个死胡同,就是都指向了不动产,可是中国不动产的资源是有限的。如何解开这个死结,我们想把动产引入到信贷实践,引入到法律当中,但是这个过程有思想的交锋,有实践的交锋。最后我们终于说服了立法者,把动产放到了担保物权里。   

      现在这方面已经有很多实践,我们在中部地区调查发现,比如像湖南湘潭一带,毛泽东的故乡,可能大家都有这么一个印象,毛主席回家乡的时候曾经和一个抱小孩的妇女拍了一张合影,那个小孩现在就是毛家菜的主人,后来他拿“毛家菜”这三个字和商标做质押,向银行贷款,当地银行在考察了他个人信用和市场的前景后就给他贷款了。还有在西部地区,我到新疆进行调研,新疆有一个村支书把村里的一块公用土地未来多少年的经营权抵押给了银行,贷了款以后分给困难户,让他们致富,最后这几个困难户也翻了身。从这些例子可以看到,实际上民间的实践已经走到了法律的前面。   

      记者:这个范围就比较宽泛了,把一些可能在未来产生价值的、在现实中因为人们经营会产生的价值都作为动产的范畴了。   

      刘萍:一般来说,动产有三个方面:一个是应收账款,一个是存货,一个是机器设备。我们过去可以用机器设备做抵押,机器设备的价值是很低的,现在这三个方面放开了,应收账款、存货、还有机器设备,都可以抵押。那么还有知识产权、股权、收费权,例如公路电网的收费权,也都可以进行质押。《物权法》把可以质押的品种全面放开了,这是一个很大的革命性的突破。   

      经营风险需要当事人关注还是法律关注   

      记者:我们今天觉得动产已经作为一个可质押的概念,一个财产的概念,来进行讨论。那么有些关于未来发展的预期,可能比那些看得见的东西,尤其那些机器设备要值钱得多。实际上从长期发展来看,机器设备,包括土地、房产等这些固定存量资产,实际上这些是在贬值的。但是如果是未来发展的一个机会资源、一个机会空间,有时应该比那些实物更有价值。不知道现在《物权法》关于金融系统的操作方面,是怎么进行认定的?   

      刘萍:你提到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动产究竟要放到多大的范围?因为大家说动产肯定是有风险的,特别是在现在的情况下,但是如何判断?就是这个风险是需要法律把握,还是当事人把握。如果法律把每一个风险都放进立法中去考虑,这个法律就是一部倒退的法律。法律是给大家搭起一个平台,市场和经营风险应当是当事人去关注的。《物权法》给大家搭起的是进入门槛和合法经营的平台,多大的风险需要当事人自己去判断。   

      我们今年在北京召开了一次关于《物权法》与动产担保融资制度的国际研讨会,全国的商业银行基本上都来了。有一个商业银行的人找我说,原来法律是禁止的,谁都不能做,可是现在法律全面放开了,商业银行就特别有危机感。另一个值得关注的迹象是外资银行早就开始占领这个市场了,而且像花旗、汇丰都已经提出了进入中国中小企业市场的目标。两年前我曾经跟有关的商业银行沟通过,我说难道这么多资深的国际商业银行,他们不知道中小企业的实际状况吗?如果不了解中国的信用环境,他们敢提出占领中国的中小企业市场的目标吗?这难道不值得我国商业银行进行深思吗?   

      至于该怎么做,我建议商业银行去问他们的客户,他们的需求一定是银行的创新点。在浙江一带,为什么能创新40多个品种?他们的定位就是草根,走特色经营,为中小企业量身订做产品。我们的商业银行仍停滞在一些固有的传统观念上面,我们不去占领这片市场,那一定是外资银行去占领这块市场,实际上这种情况已经开始发生了。   

      什么是理想的担保效益制度   

      记者:目前绝大部分银行实际上还是在原来的框框里来运作,它还是要企业一定要有不动产抵押,哪怕有一个厂房做抵押也好,动产方面设的门槛很高。   

      刘萍:国外在动产质押当中,应收账款是最有价值的,因为它直接进来的是现金流,存货、机器设备虽然看得见,但是等拿到手里的时候,价值已经流失了。银行在评估应收账款的风险时,打折是在70%到80%以上,而在我们国家对应收账款打折是最低的。国外银行评估动产的整个体系时,大概应收账款是70%到80%,存货大概是30%到40%,机器设备是20%,而浙江一带,对优质的应收账款,折扣也是在70%到80%。   

      记者:我觉得其中可能缺少一些中介环节的工作,国际上应收款的贷款是很容易的事情,因为有调查公司专门调查应收款、债务人的资金状况,有应收款保险公司调查以后给银行出具一个应收款的报函,作为应收款的企业就可以拿这个函去任何一个商业银行提现金。   

      刘萍:虽然现在我们的法律进步了,还是需要各个环节配套。比如我们现在遇到的最大问题就是登记系统。我们国家动产和不动产的登记系统一共是15个,应收账款登记系统是空白,需要建立统一的登记系统。国外的登记系统实际上就是两条:一个是不动产,一个是动产。而我们国家不动产的登记系统就有13个,由于这些登记系统的电子化程度不高,互相信息不畅通,给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成本负担,这是我们要关注的一个最大的问题。   

      一部好的《物权法》担保制度需要四个支架:第一个是宽泛的抵押范围;第二个是统一的登记系统;第三个是清晰的优先权规则;第四个是快速的秩序程序。这四个环节需要相互配套,才能支撑起一部理想的担保效益制度。现在宽泛的抵押范围已经放开了,就看当事人怎么去把握。统一的登记系统需要在未来进行整合,应收账款的登记系统还是空白,现在在依托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第三个是清晰的优先权规则,过去我们在这方面是模糊的,现在法律上已经明确了,比如在一个债权上,如果同时有两个债务人存在,或者有多个债务人的时候,对于最后拍卖清算所得的价款,它有一个排序,谁登记在先,谁就优先得到受偿。《物权法》给出了一个优先权顺位的规则,明确了就要去登记,如果不登记的话,最后的优先权就不能得到保护。最后一个支架就是快速的执行程序,现在《民诉法》在修改,其中最主要的精神就是体现在快速上。动产如果不快速执行,它的价值就会打折扣,就会流失掉。中国在执行环节上存在许多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时间,53%以上的担保债权案件处理时间都在一年以上。   

      还有一个数据,就是司法成本的问题,全国各种税费达到了22种,在个别地区达到了34种。还有费用占标的物的比例,在全国平均数字是20%,还有些地方达到了30%以上。   

      记者:这可能不包含灰色的支出一部分。   

      刘萍:从时间上、成本上、费用上和品种上,税费的品种等等都是需要我们改革的。那么我们可以看到,政府和各界都在努力做这个事情,比如《民诉法》的修改已经进入了紧锣密鼓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