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力偿还欠款担保人应代为清偿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10-12-17 20:43:00
    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网友(liushui139)
  •   今天上午,市区董女士致电咨询:她在别人的合同书担保人一栏中签下了自己的名字,但自己实际上只是介绍人,一旦合同不能履行,自己是不是要承担责任?

      据董女士介绍,去年春天,经她介绍,市区一家公司与市区个体工商户宋先生订立了供货合同。宋先生先取货后结算,董女士在合同书担保人一栏中签了名。至去年年底,宋先生累计拖欠货款3万元。后来,宋先生突发重病,无力偿还欠款,该公司遂要求董女士代为清偿。

      董女士认为,自己只是介绍人而不是担保人,虽然在合同书担保人一栏中签了名,但并不知担保的含义和法律责任,存在重大误解,因此不同意代为清偿。宋先生也强调董女士只是好心做了介绍人,不是担保人。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威海仲裁委有关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认为,董女士理应代宋先生清偿。我国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认为: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由此可见,重大误解包含两个主要条件:一是系自身错误所致,二是造成较大损失。而董女士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是生意人,按照常理推断,她完全应该知道担保人的含义与责任,不可能不知道她在协议书担保人一栏中签名的后果,所以不应认定其存在重大误解情形,董女士是担保人而不是介绍人,应代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