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然人可为小企业贷款担保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10-12-17 20:49:00
    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网友(daan121)
  •   工商银行的境内机构对总资产在50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办理期限在3年以内的信贷业务时,可以由自然人提供财产担保并承担代偿责任。

      对于苦苦找不到资金的中小企业来说,又多了一条融资渠道。中国工商银行新闻发言人今天在京宣布,今后工商银行的境内机构对小企业办理期限在3年以内的信贷业务时,可以由自然人提供财产担保并承担代偿责任。业内人士指出,此举有助于解决目前小企业担保难的问题,进一步拓宽了广大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据悉,工商银行此次所称的小企业,指的是总资产在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其中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长期以来,由于小企业资金少、经营规模小,很难提供银行认可的抵押、质押物,要取得银行的贷款比较困难。而另一方面随着我国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一些企业经营者已经积累了相当数量的个人资产,但由于政策的障碍无法用来向银行提供担保。对此,工商银行增加了自然人为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方式,为解决部分小企业担保难的问题找到了一条现实的出路。

      工商银行新闻发言人介绍说,自然人担保可采取抵押、权利质押、抵押加保证三种方式。可作抵押的个人财产包括个人所有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和交通运输工具等。抵押物价值需由工商银行二级分行(含)以上机构或其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在抵押期间,抵押人有维护、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的责任,并接受贷款行的监督检查。未经贷款行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出租、变卖、馈赠或再抵押。而可作质押的个人财产包括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和记名式金融债券。抵押加保证则是指在财产抵押的基础上,附加抵押人的连带责任保证。

      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期清偿全部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事项的,贷款行将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在贷款行行使担保权利时,可以通过处分抵押物或质押财产受偿,对附加个人连带责任保证的,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全额清偿。

      此外,为防范信用风险,工商银行还规定以下三类人不得作为保证人:一是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所在公司有过企业破产、逃废银行债务等行为,经确认个人负有主要责任的自然人;二是有过拖欠银行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的自然人;三是有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犯罪纪录的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