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担保业务中的欺诈防范与应对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10-12-17 20:49:00
    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网友(百事可乐helen)
  •   深圳市高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王尧清在“2004中国担保论坛”上发表了主题为“信息不对称:担保业务中的欺诈防范与应对”的演讲。内容摘要如下:

      一、信息不对称:中劲案的启示

      谈到担保业务中如何防范欺诈的问题,以“中劲案”为例。

      深圳市中劲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中劲公司)成立于1994年6月,初始资本为1500万元。1996年底,中劲公司以无产权的“玉岭山庄”别墅作为增资变更为3000万元。其实,使用的验资报告是中劲公司伪造的。1997年11月,中劲公司以“甲壳素项目”向我公司申请贷款担保1000万元,公司经审查同意给予人民币400万元的担保,实际给予200万元,由光大银行某支行放款。贷款于1999年1月11日到期。1999年9月银行起诉中劲公司和我公司,结果法院判决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中我公司向银行支付了210多万元。后来我公司发现中劲公司的股东在增资前已连续二年没有向当地工商申请年检,被锁定。还发现银行在放款的当天就收回了贷款,也就是说,中劲公司的贷款是借新还旧。后来,深圳的公安机关以虚假注资对中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刑事立案。我公司又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结果案件再审,一、二审法院均判决担保无效,银行返还我公司210万元。

      中劲案历时4年。在这里,我无意与大家探讨这个案件的细节,而是想向大家汇报中劲案给我们的启示。中劲公司是第一次向我们公司申请担保,结果被中劲公司和银行欺诈。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问题?我的看法是相对于中劲公司和银行,我们在签订担保合同前我们的调查工作不够,掌握的信息不多,发生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二、信息不对称与担保业务

      “信息不对称”,简单地说就是交易双方在信息质和量上,一方多余、高于另外的一方。一方知情程度高,另一方知情程度低,知情程度高的一方可以利用信息优势去获利,知情程度低的一方因信息掌握不足不能做出正确的决策。

      信息不对称遍及我们生活的每个方面。金融、证券、保险这些行业很普遍。银广夏在几年前受到行政处罚停止交易。这个曾书写中国股市神话的垃圾股与轰然倒下的世界500强企业“美国安然”,其问题同出一辙,那就是“疯狂造假”。用专家的术语说,根源在于投资者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说我们这个社会的信用低,其实就反映了信息的严重不对称。贷款的要钱,但银行不敢贷,面对严重的不良贷款最后发展成“惜贷”。你要贷款,好,那你要找担保公司,这样又将风险转嫁给了担保公司,有的银行最后收回的不是钱而是大量的廉价物业。股市里的“操作”就更不得了。中国经济增长8%,可股市却整体贬值40%。没有办法,只好加强监管,要上市公司加大信息披露的质量,严惩作假帐的会计师事务所。这些办法都是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消费者为什么爱买名牌?为什么买广告做的多的商品?那还是因为信息不够多,怕上当。为什么发生司法腐败?信息不对称很主要。法官对案件掌握的信息比律师多,当事人知道的比自己的律师多,当然容易出问题。为什么用人单位在对求职者不了解的情况下偏向录取名牌大学的学生?还是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后果主要包括“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在金融市场上,逆向选择指的是那些最可能造成不利(逆向)结果即造成信贷风险的借款者,往往就是那些寻找贷款最积极,而且是最可能拿到贷款的人,也就是自己没钱叫喊得又最厉害的人。这对于担保业的影响非常大。银行不了解客户,就会提高利率,融资较容易的客户就离开了,剩下的可能就是造成逆向的人或公司;那些低风险企业由于借贷成本高于预期水平而退出借贷市场,那些愿意支付高利率的企业都是高风险企业,因为从事高风险甚至投机性事业才能获得超额利润来偿付高利息。这时整体贷款的平均风险水平提高。如果银行不放心,就要他提供担保,担保公司不了解,批准了他的担保申请,担保的风险就大了。

      资金供求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还可能导致在担保合同订立后的“道德风险”,也就是有能力履约的借款人或被保证人故意毁约的风险。当银行向借款人提供资金以后,借款人往往存在隐瞒其经营及盈利方面的真实信息以获取经济利益的强烈动机,如果这样,担保人也同样处境不利。如果贷款人或担保公司的内部人员参与了道德风险的制造,担保公司的处境就更不利了。

      三、“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对抗

      “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是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不可避免的客观风险,担保公司应该如何应对?既然是信息不对称,那么根本的对策就是在签订担保合同前,要多掌握被保证人的信息,弥补或尽量减少信息上的不对称,尽量作出准确的判断,以免被银行或被保证人欺诈。同时要建立合理的机制,减少合同订立后的道德风险。

      要通过对调查费用的合约安排应对我们不了解的担保申请人。避免发生完全可以克服的逆向风险就必须要对担保申请人进行签约前的调查。中劲案的发生就与调查不足有直接关系。中劲公司是第一次向我公司提出申请,公司对其情况不了解。在签约前有福建的一家公司向我们投诉,我们也没有认真对待,还是签约了,只是额度减少了。实际上,公司因为业务多,一个困扰的问题是调查成本。这个问题银行更严重。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对调查成本的安排。谁来支付调查费用?当然是担保申请人。调查费用必须通过合同约定解决。申请人想要钱,又不愿意支付调查费用,说明申请人有问题,那这样的担保业务不能做,这样的合同不能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