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处理票据纠纷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10-12-17 21:03:00
    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网友(frerdd)
  •   票据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发生纠纷是难免的。有票据当事人主观上的原因,也有一些客观上存在的原因。票据当事人主观上的原因有:担保人不履行担保责任、持票人不按《票据法》的规定使用票据、出票人在得到对价后不支付票款,能拖则拖等等;客观方面的原因如:国家因宏观调控的需要紧缩银根,承兑人付款困难、国家汇率下调,使付款人原先支付外汇的计划落空,无法按时支付外汇等。

      解决票据纠纷,有利于维护正常的信用秩序,可以保护有关当事人的资金安全。

      解决票据纠纷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四种:一是由票据当事人自行协商来解决纠纷;二是通过行政调解的方式来解决,三是由仲裁机关仲裁,四是诉诸法律,由法院进行审理以解决纠纷。 当事人自行协商是指由票据当事人双方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法律、政策的规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来解决纠纷的方法。

      票据的当事人虽然都有各自的经济利益,但大多数当事人之间都有比较长久的合作历史,关系密切,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说谁也离不开谁,是一种互惠互利、相互促进的关系。因此,他们之间发生的票据纠纷一般是能够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通过自行协商加以解决的。

      自行协商解决票据纠纷是国家法律所提倡的办法,要实践过程中,绝大多数的票据纠纷是通过票据当事人相互协商而得以解决的,通过仲裁机关或诉诸法律的毕竟只是少数。它有以下两个特点:一、简便易行,能及时解决纠纷;二、有利于双方的团结,便于协议的执行,有利于以后的继续合作。

      自行协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行协商要坚持自愿,达成的协议要符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票据纠纷的有关各方在协商中的互谅互让要以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利益为前提。

      二、票据的当事人要在平等的前提下自行协商解决,达成的协议要合理。因为票据各当事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不论是银行、大公司还是个体工商户,债务人都不能“千年不赖,万年不还”,债权人也不能以债主自居,提出不公平的让债务人难以接受的条件。 票据纠纷的行政调解就是行政领导部门根据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原先签订的有关合同内容,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使纠纷在双方当事人在相互谅解中达成协议而获得解决的一种处理票据纠纷的重要方式。

      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票据纠纷有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和当事人的相互协作,有利于票据双方当事人执行协议。实际上,行政调解只是调解方式的一种,此外还仲裁调解和人民法院调解。

      行政调解应遵循的原则是:

      一、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第三人在调解时要尊重事实、遵守法律,并参照有关的票据条款,解决好纠纷,使争议双方自觉自愿的达成协议。

      二、充分自愿协商的原则。调解人应当对票据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而不能用压服的方法,要使当事人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协商达成协议,同时还要注意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要根据政策和法律办事,另一方面,要在不违背政策和法律的情况下,考虑票据业务的具体情况,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解决纠纷。

      四、调解人员必须具备职业道德的原则。在调解过程中不得偏袒任何一方,不得徇私舞弊,否则,只能引起当事人的反感,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行政调解应由有关的行政领导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主持,同被调解的当事人之间一般存在一定行政性质的上下级隶属关系。票据纠纷经行政领导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要采用书面形式,写成调解书,作为解决纠纷的根据。双方应在调解书上签名、盖章,调解部门也要在调解书上盖章。行政调解书一般不能作为司法执行的根据,要靠当事人自觉履行,如果双方当事人反悔,还可以通过其它方式解决纠纷。

      行政调解不是票据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有关各方当事人到底以什么方式解决纠纷,完全可以自由选择,行政领导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干预。如果票据的有关各方当事人意见不一致,则不应当强行采用行政调解方式。

      仲裁是指票据有关各方当事人在发生票据纠纷协商不成,调解又达不成协议时,由国家规定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裁决。

      仲裁的特点:

      一、仲裁虽然具有明显的司法性质,但与诉讼有重大区别,仲裁机关并无强制执行权,对于仲裁机关已送达的调解书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如当事人不主动履行,仲裁机关也无权强制执行,只能由另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仲裁作为解决票据纠纷的一种方式,具有手续简便、程序简单、方法灵活、处理及时的特点。

      下面简单介绍一下仲裁的程序:

      发生票据纠纷需要以仲裁方式来解决的,首先由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并需符合一定条件,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如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如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机构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对票据纠纷进行的仲裁原则上应当开庭进行,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如有和解协议的,既可以请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但调解不成的,应及时作出裁决。仲裁庭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如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则以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为主,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裁决,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受理法院予以执行。 法律诉讼是法院对票据纠纷案件进行审理,以解决票据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票据纠纷案件作为民事案件的一种,由法院行使独立审判权,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预,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同时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

      票据纠纷的有关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票据法》规定(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因此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一般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但是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五、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接受诉讼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