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票据法知识点提炼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10-12-17 21:05:00
    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网友(a110112)
  •   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与票据法上的权利 票据权利只有两项,即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而票据法上的权利包括票据权利和票据法上的民事权利。如我国《票据法》在第 18 条规定的利益返还请求权。 

      (二)票据权利的特征

      1. 票据权利是两次请求权,行使上存在顺序。持票人必须首先行使付款请求权,既不行使付款请求权,又不是行使不能的情况,不得行使追索权。

      2. 票据追索权与民法上的追偿权有所不同,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任何前手进行追索。持票人的追索权实现后,该权利并未消灭,而是移转到了清偿的人手中。清偿的人作为持票人可以凭票据对其前手进行再追索。

      3. 票据权利的转让不需要通知票据债务人,转让的结果对票据债务人是有效的。

      (三)票据权利取得的原则

      票据权利的取得有两个原则。其一是对价原则,这是主要的;其二是善意原则。《票据法》第 10 条第 2 款规定,票据权利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这就意味着凡是没有给付对价或者以不相当的代价取得票据的人不享有票据权利。对价的法定例外情况有三种,分别是税收、继承与赠与。在这三种例外情况下,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对于善意原则应适当了解,起码应知道恶意持票人和重大过失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四)票据权利的行使

      1. 票据权利的行使对象。汇票付款请求权的行使对象是:即期汇票为付款人,远期汇票为承兑人;追索权的行使对象为持票人的前手,包括出票人在内。本票付款请求权的行使对象为出票人,追索权的行使对象为持票人的前手,自然不包括出票人。支票付款请求权的行使对象为付款人,追索权的行使对象为持票人的前手,包括出票人在内。

      2. 票据权利的行使过程。票据权利的行使从持票人提示票据开始,其中持有远期的商业汇票需要先进行提示承兑,提示承兑应注意须在法定的期间内进行,具体的期间本身不重要,但应知道若不在法定的期间内提示承兑,其法律后果是导致持票人对前手追索权的丧失。

      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需要提示付款,提示付款同样有期限的规定。除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间为出票日起 10 日内,汇票、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间本身不重要,但应注意持票人不在法定期间内提示付款的法律后果在三种票据之间的差异,即本票的持票人会因此而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汇票与支票并不因此而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五)票据权利的保全

      重点是追索权的保全,有三点相关规定:(1)汇票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示承兑(提示承兑的期间为: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为出票日起1个月,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为票据到期日之前)以保全追索权;(2)本票应在出票日期的两个月内提示见票,以保全追索权;(3)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时,应在初次追索权的时效期间内取得拒绝证明,以保全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