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中小企业融资结构与模式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10-12-17 23:03:00
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网友(qq1314206) -
一个国家的经济稳定持续增长离不开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在稳定经济、吸纳就业、出口创汇和提供社会服务等方面,中小企业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与美国相比,相距甚远,研究美国中小企业的融资模式对解决我国现存的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美国目前共有中小企业2140多万家,占了全美企业总数的99%,中小企业就业人数占总就业人数的60%,新增加的就业机会有2/3是由中小企业创造的,中小企业的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0%。更重要的是,中小企业有很强的创新能力,美国有一半以上的创新发明是在小企业实现的,小企业的人均发明创造是大企业的两倍。并且中小企业对科技进步也有很大的贡献,美国的高技术公司在起步阶段通常都是中小企业。
美国政府对国内中小型企业的政策性贷款数量很少,政府主要通过中小企业管理局制定宏观调控政策,引导民间资本向中小企业投资。其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主要有:(1)中小企业业主自身的储蓄,占中小企业投资的45%左右;(2)中小企业主从亲朋中借款,占中小企业投资总数的13%左右;(3)从商业银行贷款;(4)金融投资公司,由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主导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公司是中小企业筹集资金的一个重要来源,它与商业银行贷款一起约占29%。但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公司投资的贷款利率要比商业银行贷款的利率更高;(5)政府资助,即主要由中小企业管理局向中小企业提供的数量很少的直接贷款,约占1%;(6)证券融资,这部分资金只占4%左右。
1、商业银行贷款
由于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较大,资信比大企业低,商业银行一般不愿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为解决这一问题,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应运而生。它通过向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使中小企业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当然,贷款利率会因为风险较大而比大企业贷款要高出2-5个百分点。在具体操作上,美国中小企业首先向中小企业管理局提出申请;中小企业管理局对担保对象规定一定的前提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坦保;一旦担保成立,即中小企业管理局向金融机构承诺,当借款人逾期不能归还贷款时,保证支付不低于9O%的未尝还部分,但中小企业管理局提供的担保贷款不超过75万美元,担保部分不超过贷款总额的90%。管理局担保的平均贷款额是24万美元,偿还期为11年。在1980年至1998年间中小企业管理局共提供28万笔担保贷款,总额达410亿美元。商业银行贷款中也有地区性的面向中小企业的少量贷款,但利率较高,且期限较短。
2、金融投资公司
这包括两种形式,即中小企业投资公司与风险投资公司。中小企业投资公司是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创业投资公司。1958年,美国在通过《小企业法案》后,由政府成立了中小企业管理局并规定由中小企业管理局审查和许可成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它可从联邦政府获得很优惠的贷款支持,一般能得到不超过9000万美元的优惠融资。具体的融资形式可以是低息贷款,也可以是购买和担保购买该公司的证券。但获得许可和融资支持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只能投资于合格的中小企业,不能直接或间接地长期控制所投资的企业。投资方向主要是中小企业发展和技术改造。到1998年,美国共有中小企业投资公司300多家,在创业基金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从1958年至今,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己向10万家中小企业投资,投资额己超过130亿美元。风险投资公司亦属民间机构。在美国,以微电子技木、信息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产业发展迅速,这就促使许多科技型企业家从美国的大学、研究所、大企业、大公司中独立出来,成立开发型的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公司预期于创新可能产生的高收益,对此类勇于创新投资的中小企业进行资金投入,为那些难以得到贷款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以促进中小企业的科技开发和创新。
3、政府资助
政府资助主要包括三种类型:(1)由中小企业管理局向那些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企业发放直接贷款,但数量很有限。其具体操作是首先为这些中小企业进行担保,以便从金融机构得到贷款。但是,如果两家以上竟然机构均拒绝向中小企业发放伐款,或经中小企业管理局协调后仍得不到贷款,则由中小企业管理局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放贷款。但贷款最高限额为15万美元,贷款利率低于同期市场利率。这也是美国每个唯一的政府直接资助而且利率低于市场利率的优惠政策。(2)中小企业管理局向受自然灾害的中小企业提供的自然灾害贷款。这中特殊的帮助,其目的在于使那些经营状况良好的受灾企业得以重建。据统计,自1953年设立该项贷款以来,中小企业管理局已提供了114万笔总额为164亿美元的自然灾害贷款。(3)中小企业的创新研究资助。中小企业是美国一支重要的技术创新力量,在美国一半以上的创新是在小企业中实现的,小企业的人均发明创造是大企业的两倍。
为了促进美国中小企业的科研开发,根据《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法》,美国国会于1982年制定了中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该计划规定,所有划拨研究与开发费用超过1亿美元的,政府有关部门必须按一定的比例向中小企业创新计划提供资金,用于资助中小企业开展科技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该法定的比例具有很强的法律约束力,主要资助有技术专长和发明创造能力的科技人员创建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均可向中小企业管理局申请中小企业创新研究资助,促使他们的专利发明变成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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