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地产开工前专项贷款利息处理需谨慎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10-12-17 23:06:00
    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网友(lunpan999)
  •   近日,南京税务机关接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人员的咨询。该公司为开发某房地产项目于2006年1月份从银行获得专项贷款1000万元,而房地产项目迟至2006年5月份才正式开工建设。对于由此产生的1月至4月份的银行贷款利息,会计应该如何处理呢?

      对此,税务机关的解释道,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35条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第八条也规定,开发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前发生的,应配比计入成本对象;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的发生的,可作为财务费用直接扣除。

      在此,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只要是房地产项目完工前发生的,就应该计入开发成本。相关纳税人请予以关注。